广告词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中国清算网 > 学术研究 > 破产管理人

论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之构建

作者:瞿卫东 宁建文 时间:2013-04-15 阅读次数:12613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三、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体系之完善

    我国现行法律对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的规定较为原则,可操作性并不强。责任的承担作为权利救济的事后方式,核心价值乃为督促义务的正确履行,以及让受损的权利得到弥补。从这个角度考虑,对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体系的完善,不仅要从责任要件本身着眼,更应从制度的配套协调入手,这样方能使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体系成为一个能发挥实际效用的协调运作的体系。基于此,笔者从以下三个方面提出完善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体系的建议:

    (一)明晰工作职责

     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实是破产管理人违反其忠实勤勉义务的法律后果。正确判断管理人是否违反忠实勤勉义务是合理界定管理人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和基础。如前文所述,破产管理人的角色地位具有中立性、独立性和专业性;中立性与其忠实义务相关联,独立性和专业性与其勤勉义务相关联。现行法律对于破产管理人的职责的规定是较为简单和概括的,加之目前我国管理人队伍的整体业务素质不高,往往在具体破产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容易出现法院对管理人的工作干预过多,或者管理人事无巨细地向法院请示审批的现象。这是与破产管理人的中立性、独立性和专业性相违背的。也就出现了当面对管理人的民事责任时,有的管理人如此质问:“管理人所有的决定均经过了法院的批准或裁定确认,管理人有何责任?”要摆脱这种尴尬的局面,除了法律或司法解释要对破产管理人的职责进一步地明确之外,审理破产案件的法院亦应对管理人的职责有清晰的界定,面对管理人执行职务中的各种请示,除法律明确规定须经法院许可或批准的之外,告知管理人其职责范围内的事务由其自主决定并自行承担责任;若鉴于管理人的现实能力有限导致破产案件程序无法推进时,法院可给予管理人适当的建议,而非代替管理人作出决定。

    (二)细化民事责任

    现行法律对于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的规定是简单原则的,无法给受害人如何主张权利救济、管理人如何合理预期自身行为的后果提供一个清晰的指引。对此,可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对现行法律规定进行细化。基于前文所作分析,建议司法解释规定:“管理人执行职务具有重大过失或故意造成债务人损失的,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主张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管理人支付的赔偿金额归入债务人财产;管理人执行职务具有重大过失或故意造成债权人损失的,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主张管理人向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管理人执行职务具有重大过失或故意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第三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主张管理人向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管理人聘用的中介机构或人员以管理人的名义履行管理人职责,具有重大过失或故意造成债务人、债权人或者第三人损失的,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具有过错的中介机构或人员追偿。管理人聘用的中介机构以该中介机构自身名义履行委托事项的,具有重大过失或故意造成债务人、债权人或者第三人损失的,该中介机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管理人对此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健全执业责任保险

    责任确定之后,须有足够的承担责任的财产基础,方能让责任的追究和权利的救济落到实处。相对于担任破产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乃至中介人员来说,破产管理人接管和处置的企业资产数额可能会十分巨大,其履行职务的不当行为导致的损失可能也会十分巨大,可能会出现管理人自身的财产不足以赔偿其所造成的巨额损失的局面,令受损害的债务人、债权人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救济落空。而潜在的巨额赔偿风险,亦可能令有资格担任破产管理人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望而却步,阻碍破产管理人队伍的发展壮大。对此,执业责任保险成为风险和利益平衡之途径。《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但现实中相关责任险种的设置并不健全,法院亦很少选择中介个人担任破产管理人。而社会中介机构大都根据行业协会的要求按年度购买执业责任保险,但这种执业责任保险并非针对某件破产案件,而是针对社会中介机构全年的整体业务,保险条款的设置并未充分考虑破产案件的特殊性。因此,目前执业责任保险并未能起到应有的风险保障和损失弥补的实际效用。但从理论上和其他国家的先行实践看,执业责任保险是分摊风险和保障受害人权益的有效途径,故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和推行相关执业责任保险。首先要敦促保险业增设和完善相关险种,其次对于资产数额巨大的破产案件,可要求破产管理人针对该案购买单独的执业责任保险。

    结  语

    《企业破产法》实施的时间并不长,破产管理人在我国尚属朝阳行业,与其相关的制度亦在摸索中逐步建立和完善。实践中,追究破产管理人执业不当的民事责任的案例鲜有听闻。责任追究和权利救济途径的顺畅,有赖于制度设计的合理与协调,更有赖于制度运作的娴熟与精准。如何使法律责任落到实处,如何以法律责任的落实维护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以及促进破产案件的审理,实需制度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共同的智慧。

< 上一页 1234 下一页 >

微信扫一扫   第一时间让您获取清算行业重磅新闻、学术观点——中国清算网公众号(qdhx123)!

免责声明:本网站旨在分享破产与重组行业相关资讯及业内专家、学者、律师的精彩论文和观点,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站观点。如需要转载网站原创文章,请提前联系本网站及作者本人取得授权,并注明转自"中国清算网"。网站转载的文章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无意中侵犯了哪个媒体、公司、企业或个人等的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网站在核实相关情况后将立即删除。通讯邮箱:343345761@qq.com,电话:15628863727
关于我们 | 人才招聘 | 帮助中心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版权所有 山东华信产权流动破产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3026899号-5    
电话:010-85295299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1号2层209      E_mail:admin@yunqings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