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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之构建

作者:姚 江 时间:2013-04-16 阅读次数:16042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摘要:当今世界各国破产立法普遍将个人破产作为破产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历时多年的我国新破产法的立法过程中,关于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一直是具有较大争议的一个焦点问题。2007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仍将破产的主体范围限于企业法人,而将作为非企业法人的自然人主体排除在外。没有自然人破产制度的破产法是不完整的破产法,现行的企业破产法还远不是一部完善的破产法。在当前后金融危机背景下,经济风险无处不在,迫切需要我国破产法将个人破产制度纳入其中,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时给债务人重生的机会,更好地发挥破产法的价值。如何在我国构建适合我国立法政策选择的自然人破产制度,是亟需研究的方向。2011年3月11日日本发生9级特大地震,造成房屋毁损、人员伤亡,由于日本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个人破产制度,涉及到的个人破产问题得到依法妥善处理。而我国汶川大地震、玉树大地震除了带来受灾个人的巨大损失外,也带来了一系列灾后恢复重建的重大法律问题。这次日本特大地震,再次凸显了我国建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在这一背景下,对于个人破产制度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从个人破产制度概述及个人破产制度构成要件、个人破产制度建立的必要性、个人破产制度建立的可行性、加强相关的配套制度建设等四个方面,对构建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个人破产;制度;构建

    在市场经济长足发展、经济成熟度日益提高的今天,个人破产制度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优势更加突出,当今世界各国破产立法普遍将个人破产作为破产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仍将破产的主体范围限于企业法人,被称为“半部破产法”。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人作为市场主体的地位不断加强,个人破产立法的出台在我国已经势在必行。近两年汶川大地震、玉树大地震出现的一些新问题,使得建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迫在眉睫,推进了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这次日本特大地震,由于其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个人破产制度,涉及到的个人破产问题得到依法妥善处理,再次凸显了我国建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个人破产制度概述及个人破产制度构成要件

    (一)个人破产制度概述

    所谓个人破产制度,通俗地讲,就是某个人在其个人资产无法偿还自有全部债务时,通过法定程序宣布其破产并核销债务的法律制度。在裁定破产后的一定时期内,破产人只有权享受基本生活,不得进行奢侈消费和商业行为。 

个人破产制度源于罗马法上的财产委付程序制度。当时罗马帝国商品经济发达,当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时,经两个以上债权人申请,或由债务人承诺以其全部财产供债权人分配后,裁判官则可扣押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悉数变卖,公平地分配给各债主。经过长期发展,个人破产制度已经成为世界各国通行的一种破产制度,是一个国家破产法律制度的重要而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破产法制史上,个人破产是破产法的起源,贯穿了破产法发展的全过程,始终在破产法中占有重要地位。

    反观我国破产立法,个人破产的法律制度一直处于真空状态,现行破产立法仍将作为非企业法人的自然人主体排除在外。新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135条还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这表明,新破产法不调整以下破产关系:1、自然人破产(包括个体工商户的破产);2、自然人消费信贷破产;3、合伙企业与自然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破产。除上述内容外,新破产法限定的破产为企业法人破产,即所有企业法人的破产均要适用新破产法规定。对于法律规定实行破产的企业组织可以依据新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破产。 因此,我国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亟待进一步扩大,即赋予个人破产能力,建立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使个人破产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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