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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之构建

作者:姚 江 时间:2013-04-16 阅读次数:16036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二、个人破产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一)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推动实现社会公平效益的需要

    公平竞争原则是市场经济正常运作的基本要求。竞争离开公平就是不正当竞争,只有重视和强调公平,才能充分调动诸利益主体和经济主体的积极性、能动性和创造性,才能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效运行,资源得到有效配置。破产法对市场经济下的各个主体起着一种平等的保障和调节作用,对债务人而言,破产法是对其进行的公平救济制度和债务豁免制度;对债权人而言,破产法是一种平等求偿的法律保护机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作为重要的市场主体,与企业法人处于平等的地位,经常地参与市场进行各种民事和经济活动,也同样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现象,因此,应当允许个人破产。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个人与企业法人之间在平等的条件下进行公平地竞争。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迫切需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从本质上讲,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只有实行一般破产主义,将个人破产也纳入破产法的范围,才能健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从而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我国现行破产法仅适用于企业法人而置其他经济主体于破产法调整和规范之外,这已经大大落后于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拓宽现行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创建个人破产制度,是市场主体平等化、贯彻公平竞争原则、完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内在要求。

    (二)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利益的需要

    个人破产制度符合法律的道德性要求,有利于建立和谐社会下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关系。从某种意义上讲,个人破产制度是制止债权人与债务人关系恶化的一种制度安排。首先,民事诉讼制度的不足,提出了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需求,是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的需要。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强制执行程序启动于取得执行根据的债权人的个别请求,它只能满足个别债权人的需求,难以实现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而破产法属于强制执行法的范畴,具有不同于个别强制执行程序的独特价值,实行的是一般的、概括的强制执行,它避免债权人对债务人发动单独强制执行,而是对破产程序开始时有效成立的全体债权人债权的共同满足,并使各债权人公平受偿。只有运用破产手段,将个人的全部财产按债权比例来清偿各债权人,才会使债权人的债权在债权人中得以公平实现。如果法律不允许个人破产,那么当个人陷入到债务危机,无法清偿全部债务时,就有可能会出现债务危机时转移、隐匿资产或对抗债权人的查封拍卖请求,恶意不偿还债务等情况,影响着部分或全部债权人的公平受偿。其次,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有利于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双方利益。随着社会的发展,保护债权人利益已经不是破产制度的唯一价值目标。确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既要保护债权人利益,也要合理关注债务人利益。个人破产制度不仅为债权人提供保护,同时也是债务人保障自身合法权利的法律手段。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能早日结束债权债务关系不稳定的状态,特别是灾后重建中能更好地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利益。地震后的债权债务问题凸显,临时的紧急政策对于个人之间的债权债务问题并不能面面俱到,也不能解决今后个人经济生活中更多的债权债务问题。要平等对待由于天灾或其他原因导致的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建立健全平等的淘汰程序,促其尽快重新东山再起。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能从法律上彻底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将信用良好的债务人从沉重的债务中解脱出来,有效促进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最大化地减少市场经济中的不稳定因素,也使市场个人主体产生对未来投资发展的有效预期。

    (三)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加快我国法制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从各国破产法的情况来看,世界发达国家的破产立法均无—例外地涵盖了个人,个人破产法是所有市场经济国家破产法的重要内容。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我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经济交往日益频繁,特别是随着我国加入了WTO,跨国破产以及涉外破产问题变得日益突出。这就势必要求我国有关的破产法律与国际立法协调一致,相互衔接。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护我国公民在涉外经济法律关系中的合法权益,才能拓宽国际贸易交往的渠道,才能在日益激烈的国际经济竞争中掌握主动。相反,如果没有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必然与国外个人破产问题上产生冲突。在现实的国际经济活动中,将会出现一些很难处理的法律问题。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个人或在外国境内的我国个人具备破产条件时,在处理上会陷入进退维谷的困难境地。因此,无论从遵循国际潮流的角度讲,还是从解决我国涉外民商事活动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看,都要求我国扩大破产主体的范围,确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我国法制与国际接轨的要求,顺应了法制国际化统一化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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