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之构建
作者:姚 江 时间:2013-04-16 阅读次数:16039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三、个人破产制度建立的可行性
(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为个人破产制度建立提供了物质基础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只要市场经济存在,就会有竞争,竞争导致优胜劣汰,某些竞争不力的自然人因资不抵债被淘汰时,必然会引起破产。改革开放多年来,我国已经具备实行个人破产制度的社会经济基础。尤其是近年来,我国个体经济总量正逐年以较高的速度增长,个人商行为的普遍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个人商行为普遍化的必然结果。到目前为止,个人商行为而构成的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个体经济成为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些个体经营者因经营不善导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大量存在。这些商自然人对在经营过程中的债务,要负无限的责任,其所承担的风险对他们来说是不公平的,并且会打击他们的积极性。因此,在这种个人投资成为普遍现象的情况下,我国现实生活已有个人破产制度存在的基础。只有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允许个人在经营失败,受到牵连时得以保持最基本的生存需要,防止用不公平和非法手段实现债权,为投资主体扫清后顾之忧,才能使整个社会有更高的创造财富的积极性。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完善,尽快建立起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完全是顺应社会历史发展潮流所做出的科学抉择。
(二)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健全为个人破产制度存在提供了实施保障
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框架已初步建立,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无疑将为破产的个人同时也为社会减轻负担,有利于帮助破产人重新起步,走出困境。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保证了个人破产不会影响社会安定。市场主体多元化使自然人个人也成为市场经济中的一员。如果个人消费借贷逾期不还,租赁费用逾期不能支付、分期付款逾期无力清偿,民事程序无法化解,当个人陷于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困境时,可以凭借个人破产制度摆脱重重债务,也可以保留其必要的生活必需品,保障其生存的权利。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为这部分自然人提供保护的平台,债务人利益得到维护使个人破产制度更易执行。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健全,为破产法律制度的顺利实施解除后顾之忧。
(三)个人信用制度的逐步完善为个人破产制度实施提供了可操作平台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我国信用经济的健康发育和稳健运行,有赖于个人破产法的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个人信用体系的逐步建立,便利了个人破产的实施;公民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为个人破产的实施营造了有利的环境。近年来,利用银行借贷提前消费和分期付款等方式的运用,使这一方面的信用制度显得格外重要。银行为了减轻风险,保证这部分借贷资产不会变为不良资产,就要在业务开始时对借贷者进行严格的信用审查,包括对个人资料的审查,对以前银行的信用记录、社会信用等方面的综合考察。因此,完善建立个人信用制度,使个人信用记录和财产处在监控中,培养个人的责任意识,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提供了一个基本条件。近年来中国的住房、汽车以及家庭消费品信用贷款正快速发展,个人信用记录制度也在飞速发展。这些都为个人破产的实施奠定了制度基础。由此可见,个人破产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已经不可避免,并且在某些地区已经初步具备实行个人破产制度的微观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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