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
作者:许德风 时间:2013-04-17 阅读次数:20721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没有个人破产制度而让债务人背负过重的债务,不但可能使债权人永远无法获偿,也会导致债务人“破罐子破摔”不努力创造价值,增加自己的财产,这对他个人而言是一种惩罚,对社会而言则是福利的损失。另外,无穷尽地追索还可能引发巨大的社会问题:债务人会为逃债隐姓埋名,潜入社会的灰色地带,甚至为还债铤而走险。比较而言,从运行结果上看,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受益者主要集中在社会中的中下阶层。在德国,2008年的个人破产原因中,占前三位的分别是失业(28%)(人均负债额为20389欧元)、离婚或配偶死亡(13%)(人均负债额为45465欧元)和病患、毒瘾(10%)(人均负债额为23283欧元),为这一结论提供了充分证据。在美国,三分之二的债务人在个人破产申请前存在以失业为代表的就业问题,其他的原因主要也是疾病、离婚等,充分证明受益于个人破产制度的主要是以工薪为主的中产阶级。中下阶级占整个社会的比例的绝大部分,故源于中下阶级不稳定因素将给整个社会带来极大的威胁,而个人破产制度有助于减少此类因个人偿债不能所带来的社会不安定因素,从而促进社会和谐。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存在,还有助于改变人们对投资、创业失败的畏惧观念,最大限度地鼓励企业家参与投资,发挥人力资本的作用。相关实证研究对此也提供了验证:有学者研究了欧洲15个国家13年以来独立营业者(self-employment)人数比例的变化与个人破产制度的关系,发现这些国家独立营业者人数比例与个人破产制度宽严变化的相关度要远远大于GDP和其他经济指数。而破产豁免的额度与企业家的自我雇佣率呈正相关。类似地,在美国,各州的破产豁免程度与从事经营的意愿有直接的关联,豁免额越高,人们从事商事经营的意愿越高。
在经济学上,相当长的时期内,企业家并未被看作是生产要素。在古典经济学派看来,对生产起积极作用的主要是土地、资本和劳动这三项基本要素。经济学家马歇尔的研究改变了这一基本观念,他在这三个生产要素之外,又提出了第四个要素——“企业家才能”。该见解被后世的经济学家发扬光大,如企业家才能被德鲁克、熊彼特等认为是经济发展中最具活力的因素,企业家的创新行为也被认为是商业周期和经济发展的根本原因。当下,人力资本已成为最重要、最有价值的资源。实际上,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的重要经验之一就在于认识到激发人的创业和创新热情(即鼓励企业家精神)是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基础,并通过一系列措施促进了其效用的发挥。企业家精神的培养和发扬受到诸多相关因素的影响,法律制度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项。个人破产制度尽量将破产非道德化,给予企业家——在我国,受益者主要是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主和小规模有限公司的股东(兼经营者)——通过破产程序免除旧债,从而重新开始的机会,将有助于进一步促进经济的发展。
(四)个人破产免责与道德风险
无可否认的是,在市场上存在越多的愿意支付高额利息借贷的倾向于进行高风险投资的人时,借款人对市场的平均利息水平的估计越高,因而排除了越多的倾向于谨慎投资因而只愿意支付较低利息的人,即产生所谓的“逆向选择”(adverse selection)问题,最后债权人只能以惜贷来减少风险。而当债务人掌握了资金后,由于破产制度所承诺的债务免除可能性的保障,他们在投资行为上的谨慎程度亦会降低,即产生“道德风险”(moral hazard)问题。
就个体的投资行为而言,道德风险是无处不在的。例如,在社会福利制度发达的情况下,个人也可能会因为有福利制度提供保障而进行冒险投资或行动:医疗保险可能会降低人们在身体保护上的注意程度。失业与社会保险可能会促使人们从事过分冒险的投资。因为人们获取社会福利的成本通常以税收等形式支付,对于福利提供者而言具有较大的不可调节性。人们在这方面可能存在更大的道德风险。相比而言,个人破产制度、尤其是破产免责制度的存在,可以促使债权人监督债务人的资信和款项的用途,反而可以一定程度上降低债务人的道德风险。另外,就像保险制度没有因存在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而被抛弃一样,个人破产制度也可以设计相应的规则限制道德风险,有效防止该项制度的滥用(见下文第三部分详述)。
(五)小结
个人破产制度在传统的对债务人“穷追不舍”的讨债模式之外,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债务人与债权人和社会多方共赢的债务清算模式:债务人可以从自己“诚实但不幸”的困境中解脱出来,重新开始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个人破产制度下更充分有效地实现并且了结自己的债权,而不至于在一个实际上已无清偿能力的债务人身上耗费过多的时间和精力;整个社会也可以因债务人“重新振奋”创造新的价值而非“自甘堕落”而免受不稳定因素的威胁,最终实现社会福利的有效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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