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
作者:许德风 时间:2013-04-17 阅读次数:20725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二、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可行性分析
在具体的制度构建上,确立个人破产免责制度,需要解决三方面的问题。其一,须充分论证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与信用体系建设之间的因果或顺序关系,妥当确定引入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时点。其二,须确立有效的机制,防止该制度被债务人滥用,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进而破坏信用交易。其三,须确立可行的具体操作制度,在既有的制度与机构设置框架下,应对可能出现的大规模个人破产申请。
(一)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与信用体系建设
认为我国目前尚不适宜设立个人破产制度的一个主要观点是,我国尚不具备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而个人财产登记制度与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是个人破产法的基础,在欠缺该基础时,个人破产只会成为债务人逃债的口实。对此,笔者认为,我国社会当前处于普遍的信用缺乏状态这一点不容否认,但这不应构成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障碍。
首先,个人破产制度的着眼点不在于强制,而在于提供一套赏罚分明(或者更形象地说,是一种“胡萝卜加大棒”)的政策,鼓励人守信,其实施并不以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为前提。在19世纪初个人破产制度刚刚确立时,交通与信息沟通都很不发达,社会也欠缺有体系的信用制度,但这并没有造成个人破产制度的滥用。因此,就个人破产立法而言,制定全面而细致的限制个人破产免责和规范破产债务人行为的规则是关键。
其次,即使个人破产在某种程度上是和个人信用制度联系在一起的,建立信用制度也没有想象得那么复杂。实名存款制、扩大身份证的使用与登记(包括防伪)、进行严格的住址登记等等,都是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有效步骤,现代的网络与数据库技术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促进这些工作的完成。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颁布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就极大地推进了建立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进程。另外,实际上,信用制度的建立也不必完全依靠公共权力来推动。在消费者认识到信用对自己的重要性后,会有自发的动力去创造、维持与公开自己的信用;在企业认识到消费者的信用对其经营决策有重大影响时,也同样会有动力去积累、统计和调查消费者的信用。实践中,这些资料的积累,对银行、保险公司、甚至电信运营商等的经营都至关重要。未来企业间在信用信息交流上进行合作或有企业利用此项商机提供有偿服务,都是可以期待的。
(二)限制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滥用
学界对设立个人免责破产制度的担心,很重要的另外一点,在于认为个人破产制度容易被债务人用来“合法地”逃债,从而导致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后果。这一观点反映了对个人破产制度的误解,即认为破产必然发生剩余债务的免除。参酌国外立法例,法律在赋予债务人免责可能性的同时,也对剩余债务的免除进行了严格的限制,申请个人破产需要充分地披露个人财产、收入状况,个人破产制度并不必然带来剩余债务的免除。在这样的制度下,债务人借破产逃债的可能性并不大。
第一,并非所有类型的债务都在可免责的剩余债务的范围内,某些特殊债权并不能因个人破产的申请而免除。例如,根据美国《破产法》第523条(a)的规定,特定类型的债务不得申请个人破产免责。诸如:(1)一定期间内的税款;(2)一定期间内的关税;(3)基于错误陈述而获得财产或者服务的返还义务;(4)受托人基于欺诈、贪污或盗窃而获得财产的返还义务;(5)家庭扶养义务;(6)基于故意毁损他人人身或财产而产生的债务;(7)基于破产申请日前三年内的行为而发生的罚款、罚金或罚没;(8)因获得奖助学金或者助学贷款等而产生的债务,除非这种债务的清偿会给债务人或受其抚养的人的生活带来重大困难;(9)因债务人醉酒或使用其他麻醉药品而发生的车船、飞机等交通事故而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义务等。
第二,各国个人破产制度都对债务人提出了“诚实”的要求,不诚实的债务人不得通过个人破产制度免除剩余债务。具体而言,在美国,若债务人欲通过申请使用《破产法》第7章的破产清算程序以免除(discharge)剩余债务,其行为须符合诚信要求。根据第707条(b)的规定,若债务人有欺诈债权人或其他滥用破产程序的行为,则其破产申请不会被批准。即使开始了破产程序,根据第727条(a)的规定,如果有以下情况,债务人也将被拒绝免除剩余债务:(1)隐匿、毁损财产;(2)隐匿、毁损、伪造或丢失关于债务人财产状况的各种凭证;(3)在破产程序中对财产状况做虚假陈述或隐瞒真相;(4)未能充分说明破产原因;(5)违反法庭纪律;(6)在过去一年内在本案或与本案有关的其他案件中从事过上述行为;(7)在过去8年内,被根据第7章或第11章免除过剩余债务;(8)债务人自愿放弃剩余债务的免除;(9)债务人未能接受理财课程的培训等。另外,作为否定条件,德国《破产法》第290条第1款规定了6种因债务人不诚实而不能申请免除剩余债务的情形。《德国破产法》第295条还规定,破产债务人必须经过自破产开始之日起6年的考查期(也有学者称之为“诚实行为期间”)才能免除剩余的债务。也就是说,债权人有6年的时间来发现债务人所藏匿的财产,债务人要在6年内“诚实做人”。
微信扫一扫 第一时间让您获取清算行业重磅新闻、学术观点——中国清算网公众号(qdhx123)!

- 上一篇: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制度的思考
- 下一篇: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之构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