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词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中国清算网 > 学术研究 > 破产法研究

我国破产法律责任体系的建构

作者:曹爱民 朱 波 时间:2013-04-30 阅读次数:11255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摘要:破产法律责任与破产实体法、破产程序法并称破产法的三大组成部分。在论述了责任、法律责任、破产法律责任以及法律责任体系、破产法律责任体系等概念的基础理论后,笔者提出了本文的研究视角,即以法律责任涉及的主体为锲入点;明确界定法律责任的类型;法律责任的后果——责任的承担与免责。我国破产法律责任的立法走过了一个逐步发展完善的沿革历程。以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颁布为标志,我国破产法律责任体系已经建立起来。但在责任主体、具体责任形式和个人破产制度等方面仍然存在很多缺陷和不足。我国破产法律责任体系的建构应遵循四个原则,即符合目的原则、利益平衡原则、责任法定原则和体系完整原则。我国破产法律责任体系的建构的目标是:保护破产财产的安全,以最终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并实现破产法立法的目的;预防破产违法行为的发生,以维持公众对市场交易的信心。我国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对具体破产法律责任制度进行建构和完善:完善破产民事责任制度;在法律责任一章应明确设定行政责任制度;对破产犯罪的立法模式和刑事责任进行改革;设立个人破产制度以构建完整的我国破产法律责任体系。

    引言:问题的提出

    任何一项法律制度如果没有相应的责任体系作后盾,都将难以得到顺利的实施,破产制度亦不例外。“有的学者甚至将破产责任制度与破产程序法、破产实体法并称破产法的三大组成部分。” 然而,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实践中,相对于破产程序和破产实体部分,破产法律责任体系的建构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甚至可以说我国破产法律责任体系的理论确实非常薄弱。有鉴于此,本文尝试对我国破产法律责任体系的理论建构提出一点思路。

     一、相关概念的基础理论及本文的研究视角

    (一)责任、法律责任与破产法律责任

    法理学界对责任较为统一的认识包含了如下三层词义:(1)份内应做的事,即角色义务;(2)特定的人对特定的事项的发生、发展、变化及其成果负有积极的助长义务,如担保责任、举证责任等;(3)因没有做好份内之事(没有履行角色义务)或没有履行助长义务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或强制性义务。 “因此,责任不外乎职责、义务、惩罚三义。” 出于对立法术语理解的专一性,在这里责任应特指违反法定义务的法定后果。

    法理学界对法律责任的界定有处罚说、否定评价说、不利后果说、特殊义务说、负担说等主张。 笔者较为赞同不利后果说,也即“法律责任是为保障立法目的的实现而为特定主体设定的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不利后果。” 不履行包括明确的否定性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其不履行的义务包括一般义务及特定义务。法律责任具有惩罚、救济和预防的功能。设立法律责任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预防或者减少其所要禁止、制裁的违法行为的发生,即“刑期于无刑”。故法律责任具有法定(可预见)性、违法性、惩罚性、强行性等特征。

    在界定了责任和法律责任概念的基础上,笔者认为,所谓破产法律责任即行为人不履行破产法规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此处的不履行包括消极的不作为,也包括实施破产法所禁止的行为;既包括实体的损害,也包括对破产程序的妨害。学界对破产法律责任的认识也不统一:有的认为是破产人(或者准破产人)在破产前对导致企业破产的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有的认为系指行为人在破产过程中实施的违反破产法相关规定的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有的认为破产责任和破产法律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责任主体对破产以前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行为承担的责任,而后者则是破产过程中责任主体对其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 当然,也有学者在对我国破产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破产责任所包含的内容从行为要素、时间要素、对象要素等方面分析的基础上,认为破产法律责任“可界定为破产主体及与之相关的其他人员在经营期间的某一临界点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因违反破产实体与程序规范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该界说基本上已成为目前通行的观点。破产法律责任的制度价值在于,它是平衡破产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破产案件当事人与公共利益之间以及其他各种利益冲突的有效制度工具;对破产法律责任的追究,是保障整个破产程序良性运行,以实现破产法立法目标的不可或缺的环节与机制。

    (二)法律责任体系与破产法律责任体系

    法律责任体系即指一国法律体系中多层次、门类齐全的法律责任形式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在立法和实践中,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将法律责任进行不同的分类,其中最基本的分类是按部门法划分为公法责任和私法责任,进而结合违法行为的性质,可划分为违宪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违宪责任是宪政确立后的责任形式,任何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活动都是无效的,必须承担违宪责任。

    破产法律责任体系是指破产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各种法律责任形式的系统安排。“违反破产法规定义务以及实施破产法禁止的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体系的建构,取决于破产法的性质。” 破产法兼具程序法和实体法的性质,因而破产法律责任既有公法责任,也有私法责任,从理论上讲,破产法律责任体系包含了民事、行政和刑事三种责任形式。

    (三)研究视角

    1、以法律责任涉及的主体为锲入点。从制度构建系统的角度分析,法律责任的主体包括了立法者、执法者、责任人及效尤者,其中立法者是法律责任的设定主体,执法者是实施主体,责任人是承担主体,效尤者是影响主体。 其实,单纯从一部制定法来讲,其法律责任的主体起码包含了责任人和执法者两种主体,也即法律责任的承担者(通常讲的责任主体)和追究者(追诉主体)。任何一个主体的缺失都会构成制度的“硬伤”,造成制度功能的虚无或丧失。

    2、明确界定法律责任的类型。综上所述,破产法律责任体系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制度。

    民事责任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义务或者侵犯他人的民事权利,而依法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救济责任,其功能主要在于救济当事人的权利,赔偿或补偿其损失。民事责任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包括特殊侵权责任或法定责任)。破产法涉及的民事责任主要是因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以及对妨害破产程序行为的民事制裁。“侵权行为是指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而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 破产法上的侵权主要是行为人针对破产财团从而最终对各类债权人的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但不全部是民事损害赔偿。“民事制裁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对严重违反民事法律规范应负民事责任的行为人,所采取的民事处罚措施,是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而民事责任则是民事制裁的前提。” 有学者认为人民法院对妨害破产程序的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如罚款、拘留、拘传、训诫等)是司法责任, 笔者认为不妥。法律责任的分类标准主要的依据是法律部门及行为人违法行为的性质,以上强制措施适用的依据是破产法律规范,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主要应看做是私法行为,因此应划入民事法律责任承担的范畴。所谓的司法责任并没有独立存在的价值。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行政法律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行政责任主要含有制裁的意味。广义的行政法有两重含义、两种规范,即行政管理规范和监督行政规范。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也具有双重性,它包含了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和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前者是行政违法责任,也即通常所说的狭义的行政法律责任,是与民事、刑事责任等并列的独立的法律责任,主要表现为行政处罚,也有行政处分;后者是行政执法责任,如国家赔偿责任。破产法律责任体系中的行政责任系指行政惩罚,仅指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具有具体行政行为意义的行政措施,如罚款、不予颁发或吊销营业执照等。

    刑事责任是指违法行为人因违反刑事法律而应当承担的法定的不利后果。惩罚是刑事责任的首要功能。破产法意义上的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破产法及相关法律规范中的禁止性规定或不履行其中的强制性义务,已构成犯罪,而产生的与破产有关的刑事法律后果。 行为人忍受刑事责任的前提是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3、法律责任的后果——责任的承担与免责。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三种:惩罚、补偿和强制,这也是法律责任被动实现的三种手段。 惩罚即法律制裁,包括违宪、民事、行政和刑事制裁,在破产法上是后三者。另外,在破产法律制度中还有一种独特的惩罚措施就是破产失权制度,即规定破产人因破产宣告而受到破产法以及破产法以外的公、私权利和资格的限制。补偿主要包括国家补偿和民事补偿,破产法上是后者。强制包括对人身的强制和对财产的强制,前者如对破产人(准破产人)离开居所的限制,后者如对破产财产的自动冻结措施等。

    从制度设计的完整性考虑,必须为法律责任的承担者及相应的强制执行提供救济的权利及程序保障,这就是法律责任的减免,即通常所说的“免责”。所谓法律责任的减免,即指在责任的承担已经确定的情况下,根据某些客观情况,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破产免责是指在破产程序终结以后,未依破产分配程序清偿的破产人的债务,由法院予以免除的制度。破产免责是个人破产独有的一项制度,为各国破产法所普遍规定。但它不是破产法创立之初就与之相随的,而是当破产法从单纯保护债权人利益发展到开始重视保护(诚信的)债务人利益后才逐步确立的,是破产制度理念的重大发展。

< 上一页1234下一页 >

微信扫一扫   第一时间让您获取清算行业重磅新闻、学术观点——中国清算网公众号(qdhx123)!

免责声明:本网站旨在分享破产与重组行业相关资讯及业内专家、学者、律师的精彩论文和观点,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站观点。如需要转载网站原创文章,请提前联系本网站及作者本人取得授权,并注明转自"中国清算网"。网站转载的文章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无意中侵犯了哪个媒体、公司、企业或个人等的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网站在核实相关情况后将立即删除。通讯邮箱:343345761@qq.com,电话:15628863727
关于我们 | 人才招聘 | 帮助中心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版权所有 山东华信产权流动破产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3026899号-5    
电话:010-85295299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1号2层209      E_mail:admin@yunqings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