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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破产法律责任体系的建构

作者:曹爱民 朱 波 时间:2013-04-30 阅读次数:11253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三、建构我国破产法律责任体系应遵循的原则

    法律责任的配置直接关系到法律体系的正义性、合理性,因此,要达到这一目标,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我国破产法律责任体系的建构至少应当符合以下原则:

    (一)符合目的原则

    “如果从立法的本位角度考虑,我们可以说破产法是经历了从债权人本位——到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利益平衡本位——再到社会利益与债权人、债务人利益并重的变化和发展过程。” 考察我国《企业破产法》的立法目的,是与当今世界破产立法的趋势基本符合的。 作为破产法的有机组成部分,我国破产法律责任制度的建构与适用,当然应该遵循破产法立法目的的总体要求,这是题中应有之义,不再赘述。

    (二)利益平衡原则

    “法律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调和一个社会中相互冲突的利益,无论是个人利益或社会利益。这在某种程度上必须通过颁布一些评价各种利益重要性和提供调整种种利益冲突标准的一般性规则方能实现。” 也即在法律中应设定一定的准则来对各种利益作出评价并调和其冲突,这即是利益平衡原则。企业破产的背后是各种利益之间的竞争关系,满足一方利益就必然以其他方面的利益减损或让步为基础。破产程序中利益平衡的总体政策目标“包括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公正和财富最大化。” 破产违法行为的本质(具体表现为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受到侵害)与违法原因(具体表现为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以及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统一在“利益”上。故破产法律责任就是为平衡各破产关系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实现破产程序的总体目标服务的,它是各利益群体博弈的平衡器。

    (三)责任法定原则

    在法治国已经成为当今世界通行的理念的境况下,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法律责任设计的唯一原则、基础性原则,就是责任法定。”“……人们可以忍受某些行为不必都有法律依据的现实,如吃饭、呼吸、迁徙等,甚至不自觉地承担了不侵犯他人的这些并非法定的权利或者自由的义务;但人们不能容忍法律责任不经法律规定而存在并实施。”该原则的要求是:责任具体、责任明确、符合常理和语无歧义。 因此,破产法律责任必须由破产法及相关法律预先规定,也包括应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责任的含义。

    (四)体系完整原则

    有权利就有救济,这里的救济是对侵害权利的违法行为人(即责任主体)追究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样的道理,对责任主体的追究责任,也要有相应的救济,才不致使责任主体落入“悲惨”的境地。“矫枉不能过正”是一个法律体系内部和谐的最基本的要求。涉及到破产法律责任制度的配置,就要求不但要有违法行为人对法律责任的承担(或从另一个角度讲对法律责任的追究),而且还应具备相应的责任减免规定,这样的法律责任体系才是完整的。故笔者针对我国破产法律责任体系的现状,特别提出在建构具体的制度时必须做到体系完整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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