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试论对劣后债权的法律保护
作者:宋小毛 耿栋 时间:2013-05-06 阅读次数:17378 次 来自: 新疆律师协会
五、其他相关问题
(一)劣后债权计算的起止时点
劣后债权通常是破产案件受理后产生的,所以,如劣后债权涉及计算期间的,应以破产案件受理日为计算起点。
通常情况下,债权在最终得到清偿后债权债务关系才消灭,但在破产程序中,破产财产分配有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及法院裁定认可的前置程序,破产管理人拟定分配方案采用的基准日、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的日期、法院裁定认可分配方案的日期及管理人实际执行分配方案的日期并不一致,如果以债权得到清偿的日期作为计算劣后债权的最后时点,既不具有可操作性也与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不符。笔者认为,管理人拟定分配方案采用的基准日,是界定可供分配破产财产、应清偿费用和债权数额的日期,以此基准日作为计算劣后债权的截止时间,不仅具有现实意义而且能使债权人权益得到最大限度保护。
(二)劣后债权的审核确认
劣后债权属于破产债权,仍应由管理人登记造册、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
因劣后债权大部分属破产受理后发生的,其中利息、参加破产程序费用的计算将延续至破产受理后的很长时间,将长期具有不确定性,为保证破产债权审核确认及破产财产分配的一致性,笔者认为,劣后债权人可按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日期申报,申报时,对利息和费用等暂不能确定数额的部分,列明计算方式或计算办法,由管理人进行审查,并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无异议的,在拟定分配方案时,按管理人审核确定的方式计算至分配方案基准日。有异议的,按破产债权异议的方式处理,即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起诉。
(三)劣后债权人的权利
劣后债权属于破产债权,劣后债权人当然享有破产债权人的权利,可以参加债权人会议。但是,因劣后债权在普通破产债权之后受偿,且其数额通常在破产财产分配时才能确定,所以,基于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以及为保证债权人会议正常履行其职责,劣后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上不享有表决权。
(四)劣后债权全部受偿后剩余财产的分配
如劣后债权全部受偿后还有剩余财产,因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全部实现,可按股东的出资比例将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
注释
① 李飞主编:《外国破产法》,中国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7页。
② 李飞主编:《外国破产法》,中国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753-755页。
③ 王艳华著:“劣后债权和除斥债权”,载《学术交流与动态》,2004年第5期,第57页。
④ 王艳华著:《反思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法律出版社2008年12月第1版,第150页。
⑤ 肖庆浪:“试论公司清算法律制度的和谐—以公司清算制度与破产程序的衔接为视角”,载王欣新、尹正友主编:《破产法论坛(第三辑)》,法律出版社2009年5月第一版,第62页。
⑥ 《企业破产法》第111条。
⑦ 《企业破产法》第51条。
⑧ 《企业破产法》第53条。
⑨ 《企业破产法》第54条。
⑩ 《企业破产法》第55条。
○11 《企业破产法》第46条第2款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算。”
○12 李国光主编:《新企业破产法条文释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2月第2版,第291页。
○13《担保法》第46条、第67条、第8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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