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跑路公司破产研究(二)
作者:尹秀超 时间:2013-05-08 阅读次数:9535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下面从微观视角对面临跑路危机公司的预防和救济途径进行分析。
(一)、 树立正确的公司经营理念和社会责任感
公司社会责任是现代市场经济中公司文化需要弘扬的主旨之一。这一主旨的精神,是作为社会认可其人格地位的法人主体,不仅要为股东谋取利益,也要对以公司为中介而与之发生联系的一系列主体乃至社会整体负责。在出现危机情况下,一些公司不依法定程序解散公司和清偿债务,企图一跑了之,足见其社会责任严重缺失。公司在决定是否解散公司时,不能仅从股东角度考虑成本收益问题,还应当考虑企业维持原则,在可以解散也可以不解散的情况下不能随意解散公司,更不应当非正常解散公司。事实上依法破产和清算,不仅是对债权人权利的尊重, 也是对公司及股东自身信誉的保护。
2012年 07月 18日,国际第二大运动服装和设备供应商阿迪达斯公司 (Adidas)证实,公司决定 2012 年 10 月份关闭在中国位于苏州工业园区的唯一的直属工厂,所涉 160 名员工就地解散,员工将获得阿迪达斯提供的丰厚的离职补偿,而且补偿标准远远高于中国国家相关标准。这种作法,体现了一个跨国外商投资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为该公司在全世界赢得更多的社会信誉,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
在中国有个几乎家喻户晓的脑白金,属于巨人集团旗下公司销售的保健品,公司实际控制人史玉柱。1997 年,巨人集团因盲目多元化扩张,拖欠近 3.5 亿元债务,但史玉柱没有选择关门跑路,而是向全体债权人坦诚公布公司财务状况,承诺将来一定全额偿还,决不赖帐。史玉柱的诚信获得了债权人的谅解。依靠脑白金保健品系列产品,史玉柱二次创业后,做的第一件事就是还债,然后为老员工补发当年拖欠的工资。史玉柱不仅偿还了全部欠款,而且还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投资民生银行。可以说,如果当初史玉柱选择了跑路,不可能有今天坐拥百亿的成就。史玉柱商业成功的案例,是中国民营企业家在处理公司危机时可资学习和借鉴的典范。
下列案例则从反面证明,没有正确的经营理念和社会责任感,希望通过卷款跑路逃废债务,不仅将会受到精神折磨,甚至最终要受到法律制裁。 2009年09月24日晚,深圳宝安区松岗街道大东精工磨具厂日本老板高桥升跑路,被追踪发现于香港。
2012年03月27日常熟美女老板顾春芳跑路后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上海被捕。2012 年 05 月 16 日汉阳李某跑路后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抓获归案。 2012年5月08日,韩国金融监督院发表声明,韩国所罗门、未来、韩国和朝柱 4 家储蓄银行从(当天)6 时起停止所有业务,包括网上银行。海洋警察厅同一天宣布,未来储蓄银行会长金赞京 5 月 3 日晚 8 时 30 分左右在首都首尔西南大约 55 公里的京畿道宫坪码头打算偷渡出境,遭警方拘押,另外 4 名同谋同时遭拘押,警方 5 日把金赞京移交给检察部门储蓄银行违法联合搜查组。
毋庸讳言,中国社会现在缺少诚信。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可以把这些商业上的活生生案例与客户及时的交流和宣传,帮助客户树立正确的公司诚信经营的理念和社会责任感,不投机钻营,不背弃社会,冷静、理智应对公司危机。
(二)、帮助客户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监督机制
行为经济学研究结果早已表明,家族式企业的管理者更容易过度自信和盲目扩张。
我们发现,发生跑路现象的公司大都属于家族式管理,体现在治理结构上就是股权构成单一,股权集中度过高,所有权与经营权不分离。因此,家族式企业不能发挥现代企业制度中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分离形成的制约与监督机制。家族式企业虽然可以减少代理成本,但却放大了过度自信的风险。而且,在揭开法人面纱理论下,这种公司资产与股东家族财产混同的事实将增加有限责任制度无效的风险。一旦出现巨额债务,公司所有者就非常容易产生逃债思想,
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可以建议客户适当让渡股权,引入其他投资者,引进职业经理人,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公司决策程序和监督机制,将有助于抑制管理者过度自信,避免盲目扩张,防范和化解公司风险。
(三)、帮助客户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公司破产与解散清算的法律信息
必须承认,关于公司如何有序破产重整和解散清算从而有序退出市场的法律在中国较长一段时间存在制度缺陷。但制度缺陷不应当成为激励公司跑路的理由。而且,中国近几年已经制定和完善了有关公司破产重整和解散清算的法律制度,填补了这方面的法律漏洞。例如:
2005 年,中国政府颁布新修订的公司法,其中第十章从 181 条到 191 条规制了有关公司解散和清算的行为。2006 年,中国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企业出现困境,可以选择与债权人和解、破产重整,如果资不抵债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可以申请破产清算。这两部法律都设定了解散清算和破产(重整)义务人及行为期限。
200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对公司解散和清算问题做出专题性司法解释。用列举方法明确了四种公司股东提出申请解散公司的理由。第 17 条规定,如果清算中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并清偿债务。第 20 条规定“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以及如果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有权向其主张权利。
针对中国部分地区 2008 年出现大量外商投资企业跑路现象,给中国相关利益方带来严重经济损失,也对中国的对外经贸和地方社会稳定造成负面影响的问题,中国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四部委联合印发《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将对外资跑路追责上升到国家高度,如对于极少数恶意逃避欠缴,税额巨大,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员,将面临被要求引渡,甚至将被跨国追究诉讼,以坚决维护中方相关利益方的合法权益,并可要求外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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