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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路公司破产研究(二)

作者:尹秀超 时间:2013-05-08 阅读次数:9534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2008 年,最高人民法院以【2008】法释 10 号《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规定人民法院不能因为被申请人的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无法清算为由不予受理,解决了债权人对跑路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的问题。 

    2009 年 11 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颁布《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的座谈会纪要》,规定如果不按照法定程序及时清算,其后果不再是相关责任人不再是仅仅承担清算责任,而是要承担清偿责任。对于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清算义务人应当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要求对于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需要终结清算程序的,应当在裁定中载明债权人可以另行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 18 条的规定,要求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约束公司跑路现象。

    2010年0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实施《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011年1月4日前后,最高人民法院实施《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的通知》。

    2011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可以及时向客户介绍有关公司解散和破产清算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文件,帮助客户了解和掌握最新政策取向,宣讲未经清算或者提供虚假清算报告即申请注销登记,甚至不经清算而隐匿、转移财产的法律后果,促使客户冷静和理解处理公司跑路危机。能够自行解散清算的,及时自行解散清算,这样即使发现公司资不抵债,仍然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债务清偿方案,而不必然转为耗时、费力、高成本的破产程序,节约解散清算成本;对于不能自行解散清算的,可以主动与当地政府和主管机关协调强制解散清算;企业具有被挽救希望和重整价值的,还可以请求破产重整,从而最大化股东收益。 

    通过法定程序而不是跑路应对公司危机,有一个很大的好处就是法院受理后,公司所有债务将停止计息,不管是银行贷款还是民间借贷甚至高利贷,都只需偿还本金。如果企业公司实施了重整,还可以实施债权转股权,即把一部分公司股权用来抵债,让债权人成为公司股东,这样公司就可以保存下来,通过公司重新调整经营策略,重获新生。中国国家工商总局为了支持和配合公司重整,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另外,公司进入法定程序后,公司所有的法律纠纷将统一集中到破产或清算案件管辖地,并且费用由全体债权人分摊。法院的案件受理费也设定了上限,处置成本大大降低。 

    (四)、帮助客户与政府、债权人等进行坦诚的沟通和解释,寻求理解和帮助 

    本文并不准备讨论关于新古典经济学与新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关于政府是否应当干预自由市场经济的问题,但历史证明,无论是日本,还是韩国,以及今天的中国,这三个儒家社会,都是在中央集权制度下,实现了经济的腾飞,然后加强宪政民主。韩国已故总统朴正熙更是提出了“受政府指导的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理念。中国现在仍然是一个转轨中的新兴市场经济体。现实世界中人们的法治观念仍在培育之中,仍然有事找政府。政府也仍然支配着许多重要资源。 没有政府支持的危机化解几乎就是天方夜谭。事实上美国通用、雷曼兄弟等公司破产重整的事实也说明这一点。 

    因此,公司陷入危机之后,积极寻求政府的理解与支持,无论是对债务偿还、 资源重新分配还是处理与当地税务、环保部门的关系,以及推荐潜在重组方,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例如,温州信泰集团董事长胡福林曾经负债 12 亿元,起初他选择了跑路,后来在中国政府总理温家宝考察温州信息的鼓舞以及温州政府和商会的鼓励下,于2011年10月重返温州,在温州市委市政府以及鞋革协会的支持下,通过债转股的形式,将一部分债务风险化解,然后重新划分主业和核心品牌,将信泰集团建造的 16 万平方米的厂房改建为温州最大的鞋革鞋料市场, 并重组眼镜制造公司,恢复生产。2012 年春节,胡福林向 400 家中小供应商偿还了 5%总计 300 万元的欠款,并剥离光电类非主营业务,回笼资金,目前信泰集团已经回归良性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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