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职法律硕士J.M民法辅导:破产详解
作者: 时间:2013-08-15 阅读次数:9961 次 来自:中国教育在线
犯罪客体
虚假破产罪侵犯的客体或曰法益是什么? 各国有不同的做法和学说。在国外,一般认为虚假破产罪所侵害的法益是双重的:一是个人利益,二是社会利益,而且以前者为主。例如,日本有学者认为,当破产人陷于经济窘境时,公正而迅速地开始破产程序,是为了公平的保护全体债权人的财产上的利益,这就将破产犯罪归于对个人法益的侵害为主[ 5 ] ( P1316) 。在立法上,一般也是将保护的主要法益定位为个人性财产法益。如西班牙、俄罗斯等国刑法将破产犯罪和其他侵犯个人法益的财产犯罪放在一起加以规定,澳门刑法典将破产犯罪规定在侵犯财产罪一章。
在我国,一般认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鉴于立法者将虚假破产罪归置在刑法分则第三章“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一节中,因此,虚假破产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破产管理秩序,次要客体才是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主要是财产性权益) 。不过,笔者认为,虚假破产罪的主要客体应当是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将该罪置于即归类于侵犯财产罪一章中。理由有二:首先,按逻辑起点分析,虚假破产行为首先侵害的是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由于侵害了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才进而破坏了破产秩序;二是虚假破产实际上是一种破产欺诈行为,属于诈骗犯罪范畴,罪与非罪的界限要看其是否达到“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的程度,而不是看是否严重扰乱了破产管理秩序。当然,立法机关将虚假破产罪放置在上述章节中,也有较充足的理由:一是与破产相关的犯罪如妨害清算罪(第162条)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第162条之一)均设置在“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一节,将虚假破产罪规定在刑法第162条之二中,可以保持衔接密切;二是破产犯罪行为的实施主体主要是公司、企业和其主要负责人员;三是虚假破产不仅仅侵犯债权人的财产权,而且对于经济秩序和经济结构产生的危害更大,同时易引发其他严重问题,从这个角度而言,虚假破产罪属于典型的经济犯罪。总之,在立法者看来增设虚假破产罪的目的主要在于维护破产管理秩序。
关于虚假破产罪的法益,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行为人实施虚假破产,对众多债权人的利益产生严重侵害,使债权人无法实现债权。(2)公司、企业实施虚假破产可能造成该单位职工的失业,特别是大中型公司、企业,涉及人员面较广,虚假破产的行为在对他们的利益造成侵害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社会问题。(3)虚假破产行为在客观上造成对国家税收等可期待利益的损害,即导致国家本可以征得的税款难以实现,使公司、企业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4)虚假破产行为可能导致其他企业或金融机构面临危机,形成连锁反映。(5)虚假破产实质上属于欺诈行为,从广义上讲也侵犯了社会信用关系,造成市场主体间的不信任,经济交易安全大为降低,从而客观上阻碍经济交易和市场经济发展。总之,虚假破产行为违背社会诚信,不仅严重侵害债权人和其他人的利益,妨害公司、企业管理,而且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其社会危害性相当严重。
虚假破产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公司、企业的破产制度和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破产制度主要是指国家破产法所保护的破产秩序;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则主要是指财产权利。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假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财产、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和其他人利益的行为。具体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必须实施了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其他转移财产、处分财产的行为。隐匿财产,是指将公司、企业的资金、设备、产品、货物等财产全部或部分予以隐瞒、转移、藏匿。承担虚构的债务是指:捏造、承认不真实或不存在的债务。“其他转移、处分私分财产”,是指,《破产法》第三十五所规定的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以及放弃自己的债权等等行为。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情形中任何一种转移或处分财产的行为,就符合了这一客观的行为要件。二是必须实施了虚假破产。即是债务人在未发生破产原因的情况下,通过抽逃、隐匿或转移财产等手段,虚构伪造破产原因,申请宣告破产,以逃避债权人的追索,从而侵占他人财产的行为。这里的虚假破产是指,企业未达到破产界限,伪造破产原因,申请破产,而非真实破产。三是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和其他人的利益。即必须是给债权人和其他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行为,才构成本罪。这里的债权人是指因公司、企业举债而与公司、企业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金融机构、公司、企业债券持有人以及经济合同中享有债权的人等,“其他人”是指公司、企业的职工、国家税收部门等等。以上三个客观方面的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由任何公司、企业构成。即根据《破产法》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具备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联营企业和私人企业等都符合。
本罪的主体构罪要件。但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只是犯罪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由故意构成。行为人必须具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直接故事。过失不构成本罪。在本罪的犯罪动机和目的方面往往是为了逃债。但犯罪目的和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企业破产和解,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而与债权人会议达成以让步方法了结债务的协议,协议经法院认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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