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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法律硕士J.M民法辅导:破产详解

作者: 时间:2013-08-15 阅读次数:9961 次 来自:中国教育在线

  企业破产所规定的和解制度与一般民事诉讼中的调解是不同的:

  首先,企业破产和解只能由债务人提出,其的目的是为了中止破产程序,使债务人进人整顿阶段,避免破产,而债权人不能提出和解。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双方当事人都可以提出和解的要求。

  其次,破产和解的内容可以包括减免债务清偿的数量,延期清偿债务的期限以及企业整顿的事项等。而民事诉讼中的调解的内容主要是关于债务的偿还.纠纷的解决等问题。

  再次,破产和解是既不是完全由法院裁判,又不是债权人会议和债务人之间自行达成和解即可生效,它必须先经债权人会议原则通过,再由人民法院认可之后方能生效。而在民事诉讼的调解中,只要双方当事人不违反有关法律,就可以自由和解。

  最后,破产和解协议虽经法院认可,但没有强制执行力,其效力主要表现在中止破产程序,使债务人进入破产整顿阶段。如果企业整顿失败,就恢复已中断的破产程序,按法定的程序继续破产。债权人不能以法院认可了破产和解协议,作为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诉讼的依据,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和解协议。

  破产破产和解提出可以在申请破产时到破产分配开始前之中的任何时间提出.

  破产重整是现代破产制度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又名“重组”、“司法康复”,或者“重生”。我国破产法称之为“整顿”,乃指经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审判机关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具有重整原因和经营能力的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

  在破产法体系中,企业完善破产重整制度,是世界破产法的发展趋势。我国破产法尽管起步较晚,但一开始,便在破产法中规定了破产整顿的有关内容。然而,如同破产法体系不完善一样,破产重整制度急需解决的问题相当多。我国目前正在修订破产法,在此过程中,加强对破产重整的研究,无疑对破产立法的完善,破产法的推行,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

  有时候是很不容易区分的,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破产的规定很是凌乱,因为对待不同的所有制企业,有不同的规定。比如国企和私企。

  破产欺诈罪是破产犯罪中最主要也是最常见的犯罪之一。它是指破产人或其他破产程序参与人在破产宣告前一定期限内,或在破产程序中,以图谋自己或他人利益或以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目的,而实施的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欺诈行为。对破产欺诈行为,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破产法与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的破产法所规定的内容大体相同,只是英美法系破产法习惯详尽地列举破产欺诈行为的具体表现,外国或地区破产法所列举的破产欺诈行为的共同特点是,均采用狡诈、欺骗的手段,或将破产财产隐瞒、藏匿;或假赠亲友,私下转移,最终转归自己:或放弃债权,无偿转让,以求其他利益等等。其最终目的均在于使破产财产减少,以损害债权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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