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词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中国清算网 > 学术研究 > 破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新论

作者:刘军 时间:2014-06-11 阅读次数:19602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我们也感到,破产管理人在立法进步和实践需要的双重约束下,应当体现自身的独立性,进而摆脱行政束缚。所以,破产管理人的成员应当与所在单位、部门分化开来,以自己的身份,而不是任何行政职务的面目处理破产事务。一经人民法院指定,就要专门从事相关破产程序的破产事务,直至程序终结。施行破产管理工作优先原则,原职业工作不得与破产事务抵触,否则将按照影响破产程序的诉讼违法行为处理,严重的要承担民事、行政等法律责任。除非因特殊法律事由出现,破产管理人不得随便解职,但不包括其原工作环境的改变等职务原因。从而改变破产清算组挂名不出力,破产人破产人员不离岗的不当做法,以维护司法指定的权威和破产程序的稳定。笔者认为,人员构成和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法律主体身份并不是考量破产管理人实绩的依据。随着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完善,司法权威进一步得到社会一体认识的程度必将得到最大彰显。这要在破产法以及相应司法解释中得到体现,使得司法居中裁判的效果和破产程序统一强制执行程序的特点得到充分显现。在法院具体监督指导下,体现破产法分层保护和对等保护理念的破产操作程序规范应尽量细化,对人民法院与破产管理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加以实务规范。笔者建议,关于破产操作程序规范应当是破产法司法解释的重要内容,其中关于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和管理应当是着重点。让破产管理人制度设计得到最有效的落实。对于具体的监督办法,应当借助于现有的法律规定,强化破产债权人委员会职能。法院可以依职权在合适的债权人中指定组成债权人委员会,赋予债权人委员会实际的日常监督职责,让立法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进一步得到落实。这种理念是源于如下考虑:虽然破产管理人是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程序当事人,但由于法律的授权性质,法院不应当也不可能对破产管理人日常管理和处分行为做过多的干预,就不可避免地产生破产管理人的信任问题,尽管法院可以对不称职的破产管理人予以更换,但鉴于破产程序的复杂性,动辄变更管理人不利于破产程序的顺利运行,同时也会扩大破产成本,这并非各方当事人特别是债权人愿意看到的。因此,强化债权人委员会职能,对关系到当事人利益,但还不至于导致解职的破产管理人的日常破产事务的不当原因情形,应当通过债权人委员会行使异议权的方式实现切实监督,最终由法院居中裁决,这样避免了法院直接介入破产管理日常事务的倾向。

    (二)以维护各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

    破产程序的目的归根结底是通过处分资产进而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获得相应债务的免除。对于债权人利益,法律在规定有关内容时,已将债权人主体进行了分层次排序处理。因此,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就是严格按照破产法的实体规定,对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保护。这也是破产法律制度的立法依据。在以人民法院为主导针对特定破产财产的概括式强制执行程序中,法院居于居中裁判地位,但具体破产事务的处理都要仰赖破产管理人为具体行为,既包括破产法律行为,也包括破产事实行为。考量破产管理人每一项工作的目标是否实现的卡尺就是上述法意。因此,要赋予破产管理人相应破产债务人的一定权能,以抵制债权人权利滥用;同时也要赋予破产管理人一定破产债权人的权能,以维护作为破产财产整体的破产财团的完整,减少非正常损失。而且也要赋予破产管理人充分的针对破产事务的处理权能,使其具备独立履行破产法规定职责的资格。破产代理人学说无法解释上述权利的并行状态;传统的职务学说则把破产管理人的独立地位实际上予以剥夺,势必导致法院在破产程序中的地位扭曲,最终失去居中裁判的权威,导致破产管理人存在的法律虚无。最流行的学说受托说,套用信托关系的法律结构,完全忽视了破产法独特的法律立意,没有考虑法院在破产程序中的主导地位,与破产程序作为概括式的强制执行程序的制度规定明显相悖。也就是说,上述学说并没有把“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作为研究破产管理人的出发点,也没有把握破产程序的法律真意。

微信扫一扫   第一时间让您获取清算行业重磅新闻、学术观点——中国清算网公众号(qdhx123)!

免责声明:本网站旨在分享破产与重组行业相关资讯及业内专家、学者、律师的精彩论文和观点,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站观点。如需要转载网站原创文章,请提前联系本网站及作者本人取得授权,并注明转自"中国清算网"。网站转载的文章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无意中侵犯了哪个媒体、公司、企业或个人等的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网站在核实相关情况后将立即删除。通讯邮箱:343345761@qq.com,电话:15628863727
关于我们 | 人才招聘 | 帮助中心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版权所有 山东华信产权流动破产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3026899号-5    
电话:010-85295299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1号2层209      E_mail:admin@yunqings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