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完善我国破产重整制度法律构架及加强司法实践之浅探
作者: 时间:2014-06-23 阅读次数:10896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破产重整制度的确立则是为了解决多方利益的冲突,它不但让债权人公平受偿,还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平等的法律地位,通过国家干预赋予竞争中的失利者以恢复生机、重返经济舞台的机会。该制度价值具有多元化,以公平的方式协调债权人、债务人利益以及社会整体利益,从而实现社会效率的价值目标,主要体现为:第一,保护债权人。实施破产清算的费用高、时间长、耗费精力多,破产重整制度通过对债务人的拯救,不仅可以使债权人获得比在破产清算情况下更为有利的清偿结果,并且也使其避免了因清算程序的实施而失去固定客户。第二,拯救债务人。债务人的财产经过破产清算程序变价清偿后,其经营的事业即毁于一旦,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破产重整制度通过对债务调整,消除破产原因,使有存活价值的营业体整体或部分地存续下来,从而实现债务人的复兴,避免破产清算程序造成的资源分解然后再重新进行组合和运作的耗费。第三,关注社会利益。破产清算将导致员工失业、社会经济萎缩等诸多社会问题,而破产重整制度在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个体利益的同时,还将关注的焦点延伸到社会整体的利益,从而为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和社会经济结构的优化提供了有力的保障。第四,实现效率价值。从经济学的角度考察,破产重整制度是各利害关系人通过对成本——收益计算所做出的符合利益最大化的理性选择,在降低债务人资产流失率、是实现其资产价值最大化的同时,既满足了债权人的清偿利益,又保全了投资者的投资利益,并实现了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此外,破产重整为陷于困境的企业提供了一种实现重建与复兴的制度选择。
二、破产重整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和取得的成就
我国旧的破产法律制度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充满行政色彩,完全是政府主导下的破产,没有市场的理念。实践中,因缺乏可操作性,很多企业破产都是依政策进行。统一破产法的起草工作早在1994年就被提上工作日程,经过10年的反复修改,征求意见,新《破产法》于2007年6月1日施行,其中第八章为对重整程序的规定。随着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我国企业破产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且随着公司法,破产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的颁布实施,原企业破产法对破产程序的规定比较原则,难以操作,并缺少重整等企业拯救程序,以及切实保护债务人财产,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证程序正常进行的其他相关制度。新《破产法》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借鉴了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反映了破产法的最新发展趋势,是中国市场经济标志性的一部法律,它表明中国市场经济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两年多来的司法实践表明,“我国破产法不仅是一部市场退出法、死亡法和淘汰法,更是一部企业更生法、恢复生机法和拯救法”的评述绝非谬赞。自新《破产法》实施伊始,众多国内陷入困境的大型企业,尤其是因连续亏损而面临退市风险的上市公司纷纷选择了企业重整这条途径作为拯救企业的不二法门。从全国来看,重整成功的案例不为少见。
破产重整制度的作用和优势是显而易见的,尤其在当前全球金融危机的社会经济背景下,妥善运用重整制度,最大限度发挥其挽救市场主体的作用,对保障国家经济稳定较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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