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完善我国破产重整制度法律构架及加强司法实践之浅探
作者: 时间:2014-06-23 阅读次数:10895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三、能动司法,切实发挥破产重整的制度作用
法律的变更以及完善并非朝夕完成,笔者认为适当能动的司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一些立法缺陷,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更大限度地发挥该制度的效用。
(一)调整法院在破产重整程序的角色定位
我国以往的做法是法院操纵着破产程序的全过程。在新《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管理人的产生、资格、职责、监督等内容做了具体规定后,法院不必再承担应由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具体负责事务性的工作职能,做好角色转变,注重提高破产重整实行的效率,保障审理破产重整案件的公正性。由于破产管理人制度在我国是一项全新的制度,管理人队伍还处于成长阶段,因此人民法院既要支持管理人大胆开展重整工作,又要加强监督管理,对那些不能胜任破产重整的管理人应依据职权及时予以更换。
(二)合理适用破产重整程序
破产重整制度,为尚有挽救希望的危困企业提供了避免破产清算死亡、获得再生的机会,有利于债务人及其债权人、出资人、职工、关联企业等各方主体实现共赢,有利于社会资源的充分作用。对于虽然已经出现破产原因或者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但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仍具发展前景的企业,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破产重整的作用,对其进行积极有效的挽救。对于那些当事人申请重整,但因企业经营规模较小、虽有挽救必要但重整成本明显高于重整收益的困难企业,有关权利人不同意重整的,人民法院可引导当事人通过和解方式挽救企业。
(三)注重保护异议债权人的利益
要充分发挥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切实保障债权人对破产程序的参与权,坚决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即使在以挽救债务人为主要目的的破产重整中,仍要以充分保障债权人利益为前提,重整计划的通过与否,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确定表决权并依法进行表决。人民法院适用强制批准裁量权挽救危困企业时,要保证反对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或出资人在重整中至少可以获得在破产清算中本可能获得的清偿。对于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的确定,应充分考虑其计算方法是否科学、客观、 准确,是否充分保护了利害关系人的应有利益。
(四)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表决重整计划草案时,要充分尊重职工的意愿,并就债务人所欠职工工资等债权设定专门表决组进行表决;职工债权人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强制批准必须以应当优先清偿的职工债权全额清偿为前提。企业继续保持原经营范围的,人民法院要引导债务人或管理人在制作企业重整计划草案时,尽可能保证企业原有职工的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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