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完善我国破产重整制度法律构架及加强司法实践之浅探
作者: 时间:2014-06-23 阅读次数:10894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五)妥善指定适格管理人
企业重整中,因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经营模式选择、进入新出资人等商业运作内容,重整中管理人的职责不仅要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更要管理债务人的经营业务,特别是制定和执行重整计划。在我国目前管理人队伍尚未成熟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时,应当注意吸收相关部门和人才,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指定的形式和方式,以便产生适格管理人。
(六)加强审理破产案件法官专业化队伍建设
由于破产案件审理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客观上需要一支不仅具备较为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而且还要有解决社会矛盾、处理应急事务、协调各方利益等多方面工作能力的专业队伍。因此,人民法院要加强法官专业化队伍建设,在人财物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法官,要大力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学习,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在当前经济形势下,要正确处理好保护金额债权与挽救危困企业之间的关系,实现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共赢;正确处理好保护投资者利益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之间的关系,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正确处理好企业破产清算与企业再生之间的关系,实现社会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综上,新《破产法》对破产重整制度的确立是我国公司立法的重要进步,破产重整制度对我国市场经济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仍要看到,破产重整制度在我国仍需要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破产重整司法实践仍需得到进一步的总结和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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