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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与创新下的“重庆模式”——“朝华科技”与“星美联合”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调查

作者: 时间:2014-06-25 阅读次数:9109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二、人民法院对破产重整案的审理及执行

    (一)对破产重整案的审理

    朝华科技和星美联合破产重整案立案后,重庆三中院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开展审理工作

    1、指定管理人。考虑到两案重整利益关系众多、程序复杂、时间紧迫,法院没有采取随机抽取确定管理人方式,而是采用竞选方式确定一家专业清算机构、一家律师事务所,与三名政府官员共同组成清算组,作为管理人。

    2、协助管理人进行资产调查。因管理人中的中介机构在对上司公司资产进行调查时,有的部门不予配合,法院以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为依据出具了司法调查令。如果个别部门在中介机构出示调查令的情况下仍不配合,则由法院派人直接进行调查,以加快工作进度。

    3、确定中介机构的报酬方案。法院综合考虑了司法解释规定、中介机构的报价、重组方及政府的意见,作了一个中介机构报酬方案。最终的报酬方案是由中介机构、管理人和重组方协商解决。因两案管理人中中介机构的报酬都没有以债务人的财产支付,实际上没有考量债权人的意见。

    4、新设立承债公司,采用“资产平移”方法进行“腾笼换鸟”。重整计划草案的核心内容是债权调整、清偿方案,重整计划得以实现的核心是债权人放弃、减免或延缓债权。在审理朝华科技案中,作为朝华科技最大的债权人——数家商业银行,他们无法擅自放弃、减免债权。按现行贷款通则的规定,贷款本金的核销要由商业银行总行甚至财政部批准,可履行此程序时间过长,重整程序必然难以进行。银行通不过,整个重整计划就通不过。这是一个非常关键而又棘手的问题。这个难题如不解决,朝华科技将无“重生”希望。面对足以颠覆整个重整方案的难关,法院审判人员与管理人大胆探索,决定采取“资产平移”的办法,设立一个没有任何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将重整计划减免后的债权债务平移到设立的新公司。这样银行既可在重整中实际减免债权,同时通过重整计划又不至于在法律上放弃债权。经过审判人员对其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深入研究,朝华科技承债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好江贸易有限公司“破茧而出”,它的诞生不是破产法所设置,是法院在工作中的创新。

    (二)对破产重整计划的执行

    1、协助执行重整计划。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批准了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后即为结案。经批准的重整计划应当由债务人执行,管理人进行监督。但实际执行中仅仅依靠债务人是难以执行重整计划的,如星美联合案中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就不是债务人可以执行的。重整计划执行中如需有关行政部门甚至司法机关的配合时,债务人的地位与智能都难以保证其能取得相关部门的配合,顺利地执行重整计划。因此,在结案后,法院仍从实际需要出发,尽最大的努力协助债务人和其他实际执行主体,将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执行中,重庆三中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100余份、派员数十人次协助重整计划的执行。

    2、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适当延期执行的决定。2008年4月22日,重庆三中院作出裁定,批准星美联合破产重整计划。根据重整计划规定,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为6个月,即2008年10月21日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届满。经星美联合申请,重庆三中院于2008年10月9日作出裁定,将星美联合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08年12月31日。2008年12月31日,星美联合管理人向重庆三中院提交了星美联合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报告,报告显示星美联合已经严格按照重整计划的要求完成执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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