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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破产问题漫谈

作者:王欣新 时间:2014-08-18 阅读次数:8490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三、金融机构破产的立法与配套制度建设

    1、必要的行政处置缓冲程序

    许多国家对金融机构破产危机的处理强调行政等手段的综合运用,如接管、托管、重组等措施。我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中也对接管、托管等措施作有规定。目前我国实践中对证券公司的破产就事先采取行政处置程序,以解决对个人债权的收购等问题。规范地采取一些行政措施处理金融机构破产危机,不仅可以及时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而且有助于保持社会稳定。此外,从国际经验看,一些国家为处理金融机构破产成立专门的重组公司和清理机构,对破产金融机构进行资产接管、资产评估、资产保全及资产处置,这也值得我国加以借鉴。

    2、建立存款保险等补偿制度

    各国为解决金融机构破产时的客户利益保护问题,多建有银行业存款保险制度、证券业客户补偿金制度和保险业寿险补偿制度等相关配套制度。目前,我国有关部门也正在进行存款保险条例等配套立法的制定工作。这些制度的建立不仅有助于保障老百姓的利益,而且还将使存款保险机构对投保的商业银行等机构建立起更加严密的监督机制与及时的纠错功能,并完善风险预警与危机救助体制。从这一意义上讲,存款保险等体系是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

    3、尽快制定金融机构破产的实施办法

    要使我国金融机构的破产不仅有法可依,而且更具有可操作性、针对性,就必须尽快制定金融机构破产的实施办法,解决上述有关问题,保障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畅通。随着金融机构破产法制的日益完善与规范,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将得到进一步巩固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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