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强人民法院对破产管理人监督的几点建议
作者:傅高煌 时间:2014-08-20 阅读次数:22041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四)细化对管理人的费用的监督
破产费用应是支付那些为了债权人共同利益而不得不花费的费用,以使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破产管理人制度的优越性之一即提高企业破产的效率,保证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如果因管理人的原因而使破产费用过高,显然会损害债权人利益。根据新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的费用由债权人会议审查。
对于管理人的费用经查实确实过高的情形,本人认为,法院可以依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而从管理人的报酬中扣除或要求管理人对债权人进行赔偿。而对于新破产法第43条规定的情形,即管理人提请法院以破产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破产费用为由终结破产程序的,管理人的费用仍应先由债权人会议审查并作出是否过高的决议,法院再据此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五)细化对管理人的报酬监督
企业破产法建立管理人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赋予管理人收取报酬的权利,从而与其所应当承担的职责相适应,这也是管理人制度能够吸引专业水准较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人员的基本保证。这就成为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拓展业务领域的目标之一。
为了保障人民法院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公正性,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制定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破产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决定。报酬过低则很难聘任到高素质的专业管理人员,很难保证破产财产追收率、破产清算的效率;报酬过高则增加破产成本,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而且有可能产生破产管理人选任或者指定环节的贿赂行为。
管理人的报酬作为破产费用在破产债权分配顺序上可优先支付,但是不宜一次性预付,在有和解、重整可能的情况下尤其如此,司法实践中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案件的进程和管理人工作绩效分期支付。
根据新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会议对此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如何从司法程序上保护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管理人确定报酬问题上的作用,如何对待债权人对管理人报酬标准的的异议权,管理人报酬是按照破产财产数额计算,还是按照工作时间计算,抑或计时与标的额结合起来计算等,都是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设立管理人制度的目的在于尽可能增加债务人财产,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基于人民法院或债权人的高度信赖,要求破产管理人拥有必要的技能、合理的注意和勤勉及忠诚老实的公正。破产管理人应当切实履行忠实义务,充分尽到职业注意义务。人民法院应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基于破产管理人的执业风险和社会利益平衡的理念,人民法院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同时,也应充分注意到破产管理人职业的固有风险和相应的公共政策需要,区分固有商业风险与破产管理人的执业过失风险,以公平正义的理念,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妥善处理各方的利益,在保障破产管理人职业群体生存发展空间的情况下实现破产法的立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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