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产管理人利害关系回避与律师利益冲突回避比较研究
作者:骆伟雄 时间:2014-08-25 阅读次数:27154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二、利益冲突的含义与必须回避的情形
我们这里着重谈的,不是一般诉讼的利益冲突情形,而是律师从事破产业务的利益冲突情形。特别是当律师、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之后的破产业务。
破产管理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受法院指定接管债务人财产并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务的专业人员。
律师破产业务,是指律师围绕破产程序而展开的相关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包括:(一)律师、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对我们来说,这是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一项新的律师业务。(二)代理债务人申请破产;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是属于传统的民事代理业务的范畴。(三)代理债务人的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也属于传统业务范畴。(四)担任破产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如果律师在企业宣告破产前三年担任破产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虽然因构成利害关系须回避,不得担任管理人,但该律师或同一事务所的其他律师仍然可以担任破产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
利益冲突回避,是律师行业规章中的重要制度,是律师队伍诚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何为利益冲突?理解利益冲突的含义,是我们在破产业务中正确执行回避原则的前提。“利益冲突是指律师与当前客户客观上存在潜在的相反利益取向,这种潜在的相反利益取向存在于律师通过各种方式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即使当前律师采取的法律行动或提供的法律服务从律师的角度确实是最大限度地有利于客户,也并不能消除由于存在潜在的相反利益而造成的这种利益上的冲突和紧张关系。”这是指的是利益冲突的内涵,准确理解利益冲突的内涵,对于正确认定利益冲突的存在与否,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76条规定:“利益冲突是指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委托事项与该所其他委托事项的委托人之间有利益上的冲突,继徐代理会直接影响到相关委托人的利益的情形。”这是律师行业规范对利益冲突概念的界定。
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时,又为何必须回避呢?“当律师的利益与客户的利益相反或不一致时,就产生了利益冲突。这种利益冲突并不一定立即表现出来,有时在律师执业过程中显现出来,有时在律师执业之后表现出来,有的是明显的利益冲突,有的则是潜在的利益冲突。”从利益冲突的外延来说,利益冲突包括明显的利益冲突和潜在的利益冲突两种。前者较容易通过审查发现,后者则容易被忽略。如同一个律师事务所不同的两个律师,分别担任A公司和B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现在A公司与B公司准备签订一份合同。如果该律师事务所的两个律师分别为A公司和B公司审查该合同甚至出具法律意见,就违反了利益冲突回避原则。虽然A公司与B公司在签订该合同时为合作伙伴,但作为合同不同的当事人,各自签订合同肯定是为了实现不同的经济利益。如果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对该业务不予回避,一旦合同出现问题或出现纠纷,两名律师都将很难证实自己是忠实地为自己的当事人提供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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