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破产的法律制度及建议
作者:徐立佳 时间:2014-09-02 阅读次数:15103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稳定与发展是金融产业在破产事务中面临的一个主题。中国应当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来解决金融企业破产中存款人、投资者、投保人的利益保护问题,最终实现不能适应竞争的企业平稳退出市场,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应建立一个金融保险基金来切断由于金融企业出现破产事实时存款人、投保者的心里恐慌,改变过去由政府买单的不合理做法,实现金融企业的平稳退出。对于成立金融保险机构,学者也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建立统一的金融保险机构,统一对资金进行筹集、管理、支付。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分别建立金融保险机构,按照目前分别监管的框架下应当分别建立存款保险基金、投保者保护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这三大基金。2005年6月30日,证监会、央行等部门颁布《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此办法明确规定:“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是指按照本办法筹集形成的、在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中用于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资金”。相信存款保险基金与投保者保护基金的建立也基本上是按照这一路经来设计。但是,这三大保护基金并不能涵盖所有金融企业的保护问题,所以对于金融企业破产的保护问题是成立统一的金融保护机构还是分别设立,需要认真研究。笔者认为,对于金融企业的破产保护问题,应当分别成立保护机构,因为各金融保护机构资金来源、支付原则与内容都有差异,很难容于一个保险机构来解决。所以国务院在制定金融机构破产实施办法时应对保护基金的设立做灵活处理。可以设立三大基金,也可以设立期货投资这保护基金等更多种类的基金方式,对其资金来源、保护范围、功能、监督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并逐步提高各保护基金的储备规模和比例。
金融机构的破产问题事关债权人、职工、股东的利益,事关国家的经济发展,事关社会的稳定与和谐。30年改革开放,经济发展迅速,但困难与挑战更加艰巨,金融机构的破产由行政模式转向司法模式是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是总结国内外经验而得出的结论。但是在具体的制度建设上我们的确还有很多的任务,应当认清金融机构的本质,理顺金融机构破产所涉及的利益关系,制定出安全、效率、公平兼具的金融机构破产制度是当前重要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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