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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费

作者: 时间:2014-10-15 阅读次数:22330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背景依据

    关于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费的计收,目前我国尚无明确规定,一些法院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制订了收费办法,但对清算案件的收费依据理解各异。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这是人民法院受理各类案件收费的法律依据。《公司法》第187条第2款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法》的这一规定明确了清算费用在清算程序中的优先效力。

    国务院制定并于2007年4月1日起实施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0条对破产案件的申请费规定:“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六)申请破产。。。。。。”第14条规定:“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第20条第2款规定:“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第4条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破产申请费由人民法院在破产清算后,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清算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4条规定:公司清算案件的申请费依据清算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标准减半收取,并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由申请人预交一部分,余下部分在清算完毕后,从清算财产中支付。因清算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当事人撤回清算申请,人民法院依法终结清算程序的,申请费按实际发生的清算费用收取。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规程(试行)》第15条规定: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交公司强制清算申请时,应预交不少于人民币5万元的清算费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申请后,申请人预交的清算费用在清算财产中优先偿付,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的部分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申请的,应将申请人预交的清算费用退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20条规定: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费以强制清算财产总额为依据,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从被申请人财产中优先拨付。按照上述标准计收的强制清算案件申请费超过30万元,超过部分不再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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