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费
作者: 时间:2014-10-15 阅读次数:22332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清算纪要》的理解适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前,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准许的,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费不再从被申请人财产中予以拨付;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准许的,已经从被申请人财产中优先拨付的强制清算案件申请费不予退回。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申请人撤回强制清算申请时申请费退费的规定。
条文理解
申请人提出强制清算申请后,人民法院要进行审查,并在一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裁定。在此期间,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且人民法院准予的,不计付申请费。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准予的,如果申请费已经从清算财产中拨付的,不再退回。
背景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8条规定:“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第15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相关原理
当事人撤回起诉或上诉的,案件受理费应当有所不同,我国一般规定为减半收取。
强制清算案件根据案件特点,有立案前的审查阶段。如果在审查期间申请人撤回申请的,此时人民法院尚未裁定是否受理强制清算案件,未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点,也未指定清算组。因此,申请人撤回申请,尚未产生清算费用,不计收申请费亦在情理之中。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强制清算案件后,会很快指定清算组,并开展清算工作,确认公司财产并从中支付申请费,此时申请人撤回申请,已经从清算财产中划拨出的申请费就不再退回。
审判实务
根据《清算纪要》第3条的规定,申请人强制清算的申请经人民法院立案庭立案后,应当由审判庭进行审查后裁定是否受理该申请。由于采取后收费方式,因此,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准予的,如果此时申请费尚未从清算财产中拨付的,就不再计收申请费;已经拨付的,不再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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