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强制清算案件衍生诉讼的审理
作者: 时间:2014-10-28 阅读次数:58689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相关原理
一、确定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
民事诉讼的管辖,是指确定各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管辖问题是民事诉讼的先决问题,是整个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民事案件确定管辖权的原则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
1、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原则。尽可能为诉讼当事人提供诉讼上的便利,是我国民事诉讼立法的重要思想,也是“人民司法为人民”主题的具体实践。因此,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是确定管辖应当遵循的首要原则。在确定管辖时,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的实际情况而给予便利,尽量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避免造成过重的经济负担。
2、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和执行裁判的原则。据诉讼需要,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要根据诉讼法及相关实体法的规定,作出一系列的诉讼行为,例如,送达法律文书、采取保全措施、调查取证等等。为保证人民法院及时审裁案件,提高办案效率,确定民事诉讼管辖,应当考虑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和执行裁判的便利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专属管辖、管辖权转移等制度就是体现了这一原则。
3、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审判的公正性是民事诉讼的根本价值目标,管辖的确定必须有利于实现审判的公正,维护法律实施的权威。因此,确定民事诉讼管辖必须排除干扰公正审判的外在因素,保证案件的审理质量。
4、兼顾各级人民法院的职能和工作均衡的原则。根据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的职能和分工存在一定的区别。除了普通法院四级法院存在级别管辖的区别外,还存在海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法院,并对海事诉讼、铁路运输诉讼、涉外诉讼、知识产权诉讼作了专门的地域和级别管辖规定。因此,确定民事诉讼管辖应当考虑各级法院、不同法院之间的功能区别和分工配合。
二、我国破产程序衍生诉讼管辖确定原则的指导思想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破产程序衍生诉讼的基本管辖原则可以归纳为“已有诉讼管辖不变,新生诉讼集中管辖”。
对于“已有诉讼管辖不变”,具有下列优点:第一,已经开始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由原受理法院继续审理,不会对现有破产财团造成很大影响,不足以妨碍破产程序的进行,也不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由原受理法院继续审理,既方便当事人继续进行诉讼,破产受理法院也无需重复进行已经完成的审理工作,节约了司法资源,减轻了办案负担;第三,不改变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的管辖法院,可以避免产生与级别管辖、专门管辖、专属管辖等之间的冲突问题,兼顾各人民法院之间的职能均衡。
对于“新生诉讼集中管辖”,则具有下列优势:第一,新产生的民事诉讼由破产受理法院集中管辖,便于人民法院统筹协调处理有关债务人的实体争议,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第二,破产程序属于债权集体清偿程序。新产生的民事诉讼由破产受理法院集中管辖、统一审理,有助于最大限度地保全破产财团,保障破产案件的公正审理,维护全体债权人的清偿利益。
新、旧破产法关于衍生诉讼的不同管辖原则,反映了新、旧破产法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对破产程序和破产法官的不同定位。在旧的破产法律框架下,破产程序是兼具实体争议处理和集中进行执行分配两方面任务的法律程序,破产法官是破产程序中所有程序和实体争议的终局裁判者。而新破产法的争议管辖规定,则确立了与破产企业有关的争议解决程序独立于破产程序的原则,使破产法向程序法的本质回归,破产法官的职责也向破产程序掌控和破产程序争议问题裁决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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