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强制清算案件中的法律文书
作者: 时间:2014-10-29 阅读次数:36723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清算纪要》的理解适用:审理强制清算的审判庭审理该类案件时,对于受理、不受理强制清算申请、驳回申请人的申请、允许或者驳回申请人撤回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确认清算方案、确认清算终结报告、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应当制作民事裁定书。对于指定或者变更清算组成员、确定清算组成员报酬、延长清算期限、制裁妨碍清算行为的,应当制作决定书。
对于其他所涉有关法律文书的制作,可参照企业破产清算中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样式。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制作法律文书的规定。
条文理解
人民法院各种法律文书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裁定书和决定书的适用范围都有明确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了裁定书的适用范围。法律明确规定使用何种法律文书形式的,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制作法律文书。
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是非诉案件。所以人民法院在强制清算中使用的法律文书主要有:裁定书、决定书、通知书、函件等。但是,《民事诉讼法》或《公司法》对于人民法院在强制清算中使用以上法律文书的适用范围没有规定,本条对此予以了明确。
裁定和决定都可以用书面的方式也可以用口头的方式。但本条规定了制作裁定书或决定书,这就意味着本条规定的这些问题不能采取口头的方式,只能用裁定书或决定书方式。
一、裁定书的适用范围
民事裁定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在民事判决执行过程中,为解决程序问题而作出的书面规定。强制清算程序中的裁定书,亦属于民事裁定书,且一般属于不可上诉裁定书。
1、受理强制清算申请。《清算纪要》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听证会召开之日或者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裁定。”本条明确规定了这种情形,使用裁定。因此,受理清算申请的,制作裁定书。该裁定书不可上诉。
2、不受理强制清算申请。《清算纪要》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受理申请,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条也明确说明了不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制作裁定书。但可以上诉。
3、驳回清算申请。《清算纪要》第1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经审查发现强制清算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裁定驳回强制清算申请。已经明确规定对于驳回强制清算申请制作裁定书。
4、允许申请人撤回申请,允许申请人撤回申请的,法律未规定制作裁定书或决定书。但准许撤回申请,将导致整个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的终结,属于程序性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准许撤诉,制作的是裁定书。因此,本情形列入了制作裁定书的范围。
5、驳回申请人撤回申请。驳回申请人撤回公司强制清算申请的,法律未规定制作裁定书还是决定书。但驳回撤回申请,将导致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继续进行,属于程序性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不准许撤诉,制作的是裁定书。因此,本情形列入了制作裁定书的范围。
6、采取保全措施。根据《清算纪要》第2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可以依据清算组或者申请人的申请,对公司财产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没有规定财产保全制作裁定书,还是决定,但在诉讼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都制作裁定书。所以《清算纪》将强制清算中的财产保全列入裁定的范围。
7、确认清算方案。清算组制作的清算方案,是清算组开展清算活动的规划设计,是清算程序的指导性文件。该确认行为是清算程序中的重大事件,引领清算程序的实施。所以,确认清算方案应制作裁定书。
8、确认清算终结报告。本条的清算终结报告就是指清算报告。由人民法院确认清算报告,是公司强制清算程序中特有的,确认清算方案后,强制清算程序将进入终结阶段,因此,属于程序性的问题,而且是强制清算程序的重要工作。因此,《清算纪要》列入了裁定的范围。
9、终结强制清算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后,公司强制清算程序进入扫尾阶段。所以,终结清算程序也是人民法院重大的程序性行为,应当制作的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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