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清算组成员的各种情形分析
作者: 时间:2014-10-31 阅读次数:96187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股东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更换清算组成员。
(一)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行为;
(二)丧失执业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强制清算清算组成员更换的规定
条文理解
清算组作为清算中公司的代表机关,对内处理清算事务,对外代表公司,履行公司清算机构的各种职权。清算组事务的具体执行人即清算组成员自然需要具备民事法律主体的资格,而且根据《公司法》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公司开始强制清算,在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成员时,一般清算组成员均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但是,在清算过程中,由于执行公司的清算事务涉及到与公司清算各相关人之间的利益,同时由于清算工作的专业化和复杂性,清算组成员选任后,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情形很可能发生,因此,为了保证清算的顺利进行、维护各方利益,规定清算组成员的更换、解任是必要的。我国《公司法》中对此没有具体规定,作为指导实践的司法解释,本条规定了清算组成员发生更换的方式及情形。
一、强制清算清算组成员更换的方式
公司强制清算时,清算组成员的更换包括两种方式,即依申请更换和依职权更换。
1、依申请更换
依据本条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股东的申请更换清算组成员。公司解散清算制度构建的价值是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和股东等相关主体的利益。清算组作为清算中公司的代表机关,其履行清算义务必须要对公司负责。公司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人实际上通过自身资产权利的让渡而获得了公司权力。清算结束后公司的资产最终将分配给公司股东,股东作为最直接的利益人,当清算组成员不符合任职资格、不能忠实履行义务时,应当享有对其更换的权利。同理,公司债权人对公司享有债权,参与公司财产分配,与公司清算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当清算组成员不符合任职资格、不能忠实履行义务时,也应当享有对其更换的权利。但是,在公司强制清算时,清算组的成员是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作为公权力机关介入公司清算,指定清算组成员是法院行使职权的行为,其作出的决定对相关人员具有约束力。因此,虽然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应当享有更换清算组成员的权利,但在法律程序上,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更换清算组成员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而无权擅自更换。
2、依职权更换
公司强制清算是公司自行组织清算发生一定障碍时,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而开始进行的清算。公司强制清算过程中,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成员能否忠实、谨慎地履行清算义务,将直接决定清算工作能否顺利地完成。由于强制清算制度的启动通常是在公司自行清算出现一定的障碍时进行,因此,当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后,如果法院不予以监督很有可能导致公司清算由于各主体之间的矛盾冲突而仍然无法进行。在这一过程中,为了保证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应当加强法院的监督。因此,相比公司的自行清算,公司强制清算时,人民法院除了通过权利人诉讼行使司法权而进行必要的监督外,还需要进行相对积极的必要监督。故本条司法解释亦规定,当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成员不符合法定条件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职权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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