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破产债权受偿顺序之完善
作者:郭丁铭 时间:2015-01-27 阅读次数:18037 次 来自:《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企业破产法》在破产债权受偿顺序的规定上存在若干问题,包括对劳动债权和侵权债权的保护不完善以及劣后债权制度的阙如。为此,基于平衡效率与公平的公共政策,我们需要对《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债权清偿顺序进行调整,赋予部分工资债权超级优先权,同时规定侵权债权优先于其他无担保债权受偿。另外,《企业破产法》需要规定体现实质公平的劣后债权制度。
关键词:破产债权;劳动债权;侵权债权;劣后债权;超级优先权
债权人受偿乃是各类破产程序之共同目的。债的平等属性要求立法者对其一视同仁,但基于其他实体法之具体规定以及公共政策之考量,各国破产法都将债权人划分为不同类别,并授予不同的清偿顺序。我国《企业破产法》遵循上述国际破产立法惯例,规定的破产清偿顺序依次为担保债权、劳动债权、税收债权和普通破产债权[1]。以我国的破产司法实践观察之,上述破产清偿顺序的规定仍需进一步检讨。首先,三鹿破产案件暴露出《企业破产法》对侵权债权保护的轻忽;其次,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及其衍变而来的全球经济危机,引发了我国沿海中小企业的破产倒闭潮,与之相伴的劳动债权常常无法得到受偿或只能得到少部分受偿的现象说明《企业破产法》对劳动债权清偿顺序的规定仍有不足。此外,体现实质公平要求的劣后债权制度之阙如也是明显的立法缺陷。本文之目的,正是通过对国外破产立法以及我国破产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具体分析,尽可能深入全面地研究如何完善我国的破产债权受偿顺序之规定。
一、公共政策与破产债权受偿顺序
公共政策不仅是政府决策的依据,也是立法机关如何制定法律及法官如何判决案件的基石。对公共政策的界定众说纷纭,但实质上可以浓缩为效率与公平的权衡。受“经济学帝国主义”之影响,滥觞于美国的法律经济学席卷西方法学理论界。以波斯纳法官为代表的法律经济学家提出判断制度是否正义就在于其能否实现社会财富最大化{1}。因此,不管是立法还是司法,都应当以提升社会效率、增进社会财富为主要目的。但是,法律经济学家的“财富最大化”(wealth maxi-mization)的理论受到众多批评。德沃金认为(美国)法官作出判决是依据政策,而效率考虑只是政策的一个根据,并且在大部分情况下,判决是依据公平而不是功利作出{2}。因此,效率与公平成为立法和司法公共政策争论的核心议题。此外,由于各利益主体对公平的理解存在差异,这也造成不同国家对同一问题制定的法律变化纷呈。破产立法也广泛涉及公共政策问题。在破产法的发展历史上,保护债权人利益一直为其唯一的立法宗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迁和人权运动的兴起,保护个人权利和拯救个人与企业困境的理念逐渐兴盛并为世界各国广泛接受,以个人破产免责和破产重整制度为代表,破产法的立法宗旨转向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兼顾,而追求更为公平的破产立法正是上述宗旨转变的公共政策基础。就破产债权受偿顺序而言,其不仅关涉效率与公平的权衡,也涉及如何理解和把握公平。
(一)担保债权
担保债权在破产财产分配中一般享有超级优先权的地位,即其优先于所有其他破产债权受偿。担保债权的上述最优地位乃是由效率理论所支持。在资金借贷市场中,市场利率与风险成正比。为了降低借贷风险,担保获得普遍适用,这使得借贷市场利率整体下降。如果不授予担保债权在破产财产分配中的超级优先权地位,担保债权人必然会将债务人的破产风险算入利率,从而通过提高利率的方式来补偿坏账风险,这会提高整个社会的融资成本,造成社会运行效率的降低和社会财富的浪费。因此,担保债权的超级优先权安排乃是基于社会财富最大化的公共政策。尽管如此,立法者有时为了凸显公平也会让效率妥协,比如法国、西班牙、加拿大等国就让一部分劳动债权优先于担保债权受偿。显然,在立法者的观念中,让部分劳动债权享有超级优先权不仅有助于实现公平,而且这种公平相比于效率是更可取的。
(二)享有优先权的其他破产债权
担保债权之外的其他破产债权的受偿顺序主要是根据公平理念进行安排。学者通常认为劳动债权、税收债权、侵权债权应当享有优先权。
1.劳动债权。劳动债权人是基于劳动关系依据劳动法律法规对雇主享有债权的员工。当雇主破产时,劳动债权人通常难以化解并承担雇主的破产风险。第一,劳动债权人无法同时与多个雇主订立劳动合同来分散雇主的破产风险。第二,劳动债权人极度依赖劳动报酬,一旦雇主破产拖欠工资,会影响劳动者及其家人的日常生活。第三,劳动者一旦为某个雇主工作,其工作技能就与该雇主存在强烈的关联性和依赖性。如果雇主破产,其重新找到类似工作岗位的难度较大。第四,劳动债权人获取信息的能力较弱。劳动债权人既无商业判断技巧和能力,也无广泛的信息来源和类似组织机构那样强大的信息获取能力和财力,很难全面评估雇主的破产风险。此外,在雇用过程中,因为劳动者不是股东,雇用企业没有义务向其公布相关财务信息。由于劳动债权人的弱势地位,为了实现公平,各国立法者一般都授予其优先权。
2.税收债权。税收债权是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强制成立的债权。国家是税收债权人,但由税务征纳机关作为代表向纳税人主张权利。尽管税收债权是无担保债权,但其亦有较强的风险化解能力。第一,税务征纳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其以国家权力为后盾,以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庞大的税收征纳专门机关为权力实施主体,在其他国家机关配合之下,拥有强大的税收征纳和监督能力。第二,税务征纳机关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化解企业破产风险,比如实施税收预征、调节税率等。第三,税收债权如果因债务人破产受损,亦可由整个国家机关分担,实现损失的微粒化。基于上述理由,税收债权似乎不应当获得优先对待。但是,如果不授予税收债权优先地位,则会造成风险转嫁,从而导致新的不公平。因为政府在特定破产案件中遭受的损失,最终会通过增加税率或税额等方式外化为其他纳税人的损失,即由其他无辜的纳税人分摊了本应由破产人及其债权人承担的政府债务{3}。因此,世界很多国家都授予税收债权优先权地位。当然,也有国家持不同立场。比如德国和澳大利亚并没有授予税收债权优先权,而是将税收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可见,上述两国认为给予税收债权优先权并不是公平的。
3.侵权债权。侵权债权是依据侵权行为法强制成立的债权。与劳动债权人及税收债权人相比,侵权债权人处于弱势地位。第一,侵权债权人对侵权结果只能被动接受,其与侵权人之间类似一种强制交易关系。侵权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侵权之债是违背其意愿的。第二,侵权债权人无法事先充分了解债务人,然后根据相关信息自由决定是否与其建立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侵权债权人无法通过自由选择来避免与资力不足的债务人发生侵权之债。第三,人身侵权债权人不仅会遭受财产损失,还会承受身体和精神上的痛苦。第四,侵权债权人属于无担保债权人,其无法通过担保权之行使来保障自己的债权,亦无法像税收债权人那样通过直接行使国家征税权实现债权或通过预征制度等化解债务人的破产风险。因此,侵权债权应当获得优先权。但是,由于西方国家有发达的责任保险制度,这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侵权债权的特殊保护问题,故很多国家都没有授予其优先权。
(三)普通破产债权
普通破产债权是指不享有优先权但先于劣后债权受偿的破产债权,其以商业债权为代表。商业债权人是指与债务人发生商业交易关系的无担保债权人。由于没有设定担保,商业债权人承担的风险远远超过担保债权人。但是,其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分散债务人的破产风险。第一,商业债权人享有自由缔约权,其可以在充分了解及评估交易对方的前提下再决定是否缔约。因此,商业债权人可以在此过程中将经营状况不良的企业排除出交易对象范围。第二,商业债权人可以与多个企业交易来分散风险。毕竟,企业破产不是大概率事件,同时与多个企业交易可以减少相对人破产对其造成的损失。第三,商业债权人可以采取措施增强回款力度,或者可以在交易合同中附加信息公开条款,或者可以通过向债务人派驻代表等方式,让其及时获取债务人的财务信息,从而使其在风险预防上拥有回旋余地。第四,商业债权人因债务人破产导致的损失可以通过会计处理冲抵利润,从而降低当期的纳税负担。第五,作为职业商人,与劳动债权人、侵权债权人相比,商业债权人通常拥有更强的自我保护能力。因此,基于公平理念,破产法没有授予普通破产债权优先权。
(四)劣后债权
劣后债权是指在破产清偿顺序上后于普通破产债权的债权{4}。可见,其是最后参与破产财产分配的一类债权。通常情况下,劣后债权一般得不到受偿,这是由破产财产的有限性和劣后债权的最后受偿地位决定的。之所以规定劣后债权,是因为这部分破产债权如果优先受偿,或者与普通破产债权一同受偿,会损害实质公平。实质公平与形式公平在破产债权受偿顺序设计上有不同的表现。后者单纯地按照债的平等属性将全体债权在同一顺序按比例受偿{5},前者要求在考虑债权性质、发生原因、其他实体法律规定等各种因素之后,以实质公平为指导,再设定各类破产债权的受偿顺序。有些破产债权的发生涉及不当行为,或者该债权的发生乃是基于不当行为,则不宜将其列入普通破产债权,因为这违反任何人不得从违法行为中获利的公平原则。有些破产债权是基于债务人的违法行为而对其作出的处罚,如果将其列入普通破产债权,则会以转嫁的方式损害其他无辜债权人的利益。此外,有些破产债权人是内部人,为了防止内部交易等不当行为,也不能将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视为普通破产债权。可见,劣后债权的设计是基于实现实质公平的公共政策。
概而言之,在破产债权受偿顺序的安排上,立法者都是在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公共政策冲突中进行判断和选择的。一般而言,效率优先于公平成为通例,故对社会信用体系维护和资金融通低廉迅捷有重要意义的担保债权享有超级优先权。但是,少数国家仍然选择以牺牲一定效率为代价来凸显公平。此外,各国立法者对担保债权之外的其他各类破产债权受偿顺序的安排也没有绝对一致。这是因为立法者对公平的理解存在差异,而各国的主流价值观、文化传统和相关配套法律制度是影响公平判断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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