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词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中国清算网 > 学术研究 > 破产债权

我国破产债权受偿顺序之完善

作者:郭丁铭 时间:2015-01-27 阅读次数:18035 次 来自:《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五、结语

  破产清偿顺序如何设计是基于效率与公平的平衡的公共政策。大致而言,其包括两个层面的判断和决策:效率与公平孰先孰后;各类非担保债权的受偿顺序如何安排更符合公平原则。由于社会主流价值观、文化传统和国情的差异,各国并没有对上述问题给出一致答案。就我国而言,上述制度设计需要参考国际破产立法惯例,同时还需要结合我国的特殊国情作出决定。遽下定语,未免失之偏颇。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以下几个特殊情况是显豁的。(1)全国性的工资担保基金制度缺失。西方发达国家都建立了全国性的工资担保基金,劳动债权人在雇主破产时,可以通过该基金获得工资偿付,这使得破产法对劳动债权人特殊保护的需求没有显得非常紧迫。因此,西方发达国家一般都只授予劳动债权相对优先权,只有极少数国家才赋予其超级优先权。由于我国没有全国性的工资担保基金制度,故破产法承担了对劳动债权特殊保护的任务,而超级优先权的设计是应该考虑的。(2)责任保险制度不发达。责任保险制度大大化解了侵权事故的理赔风险,加强了对侵权债权的保护,使得通过破产法对其进行特殊保护的压力大大淡化,故西方发达国家对侵权债权或者只授予相对优先权,或者将其与普通破产债权一体对待。但是,我国责任保险制度落后的现状要求破产法在财产分配顺序上对其进行倾斜。否则,处于最弱势的侵权债权人的利益极易受到损害。(3)劣后债权制度付诸阙如。劣后债权制度与实质公平的实现息息相关,并且该制度的缺失已经造成司法实践的混乱,既不利于司法统一,也有损司法公平。综上所述,《企业破产法》对破产清偿顺序的规定需要调整,即规定工资这部分劳动债权在担保债权之前受偿,同时从时间和数额两方面进行限制,授予侵权债权在全体无担保债权之前受偿的优先地位,另外还要补充规定劣后债权制度。毕竟,立法只能求适时,不能求永恒。

  注释:

  [1]《企业破产法》第109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第113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其中,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是管理人为全体债权人利益实施管理、变卖、分配破产财产等必要的民事活动而发生的债权,其通常由破产财产优先支付,并不属于破产债权。

  [2]截至2008年9月15日全国医疗机构共接诊、筛查食用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的婴幼儿近万名,临床诊断患儿1253名。参见《卫生部介绍三鹿奶粉事件患儿医疗救助情况》,网址为http: //news. xinhuanet. com/politics/2008-09/15/content- 10010189. htm, 2010年12月13日访问。

  [3]该基金由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设立,专门用于支付治疗相关泌尿系统疾病的医疗费用。此外,该基金委托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代为管理。参见《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有关负责人就婴幼儿奶粉事件患儿赔偿有关问题答记者问》,网址为http: //news. 163. com/09/0101/20/4UJLERSD000120GU. html, 2010年12月16日访问。

  [4]西方发达国家普遍通过建立工资担保基金制度来保障雇主破产时工人的劳动债权,即工人按法定程序向基金管理人申报劳动债权,获得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定数额向工人支付劳动报酬,同时其取得工人对破产雇主的劳动债权,通过加入破产程序主张权利并分配财产。

  [5]法国于于1973年设立工资担保基金(AGS),西班牙于1976年设立工资担保基金制度。可参阅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r Office) 1992年出版的专题资料《雇主破产时工人工资的保护》(Protection of Worker's Claims in the Event of the Insolvency of their Employer)。加拿大一直都没有建立工资担保基金,但鉴于国际劳工立法潮流和国内劳工集团的压力,也于2008年通过《工资赚取者保护程序法》( Wage Earner Protection Program Act),建立了工资担保基金制度。

  [6]比如韩长印提出对侵权之债需区分人身侵权之债和财产侵权之债,凡是侵权之债与担保债权发生竞合,应当“将有财产担保债权中剥离下来的固定比例担保债权额所对应的担保财产的价值,优先用于满足人身侵权之债的赔偿要求,而后可将人身侵权之债的不足受偿部分合并于《企业破产法》第113条所规定的第一顺位优先权之中,财产侵权之债合并于该条规定的第三顺位之中”。参见韩长印:《债权受偿顺位省思》,《中国社会科学》2010年第4期。

  [7]该规定可以参见《日本破产法》官方文本,网址:http: //law. e-gov. go. jp/htmldata/H16/H16HO075. ht-ml. 2012年12月18日访问。

  [8]“衡平居次原则”(Equitable Subordination Doctrine)又称“深石原则”(Deep Rock Doctrine) ,源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939年的泰勒诉标准石油电力公司(Taylor v. Standard Gas & Electric)案(又称深石案)。本案事实如下:标准石油电力公司于1919年通过股权收购获得了深石公司的控股权。随后深石公司陷入了严重的经营困难。尽管深石公司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标准石油电力公司不但与深石公司发生了数千笔关联交易,并且于1926年和1927年两次贷款给深石公司以支付公司的优先股红利。1933年深石公司不得不提出破产申请,标准石油电力公司在破产程序中主张了对深石公司的债权。地方法院批准了标准石油电力公司对深石公司的债权妥协和基于上述妥协所制定的重整计划。第十巡回上诉法院也批准了该计划。但是,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了下级法院的判决。联邦最高法院认为从标准石油电力公司控制深石公司时开始,深石公司一直资本不足,负债累累,财务状况非常糟糕,其贷款给深石公司向优先股东支付大量红利的目的是为了阻止优先股东拥有投票权和参与公司管理。如果重整计划没有授予优先股东在标准石油电力公司之前参与公司资产分配的权利和至少与标准石油电力公司在公司管理中的同等权利,其不会批准该重整计划。《美国法典》第11篇第510条c款第1项规定:“尽管存在本条(a)和(b)的规定,经过通知和听证后,法院可以—(1)根据衡平居次理论,将参与分配的一项被认可的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从属到另一项被认可的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之后,或者将参与分配的一项被认可的利益的全部或者部分从属到另一项被认可的利益的全部或者部分之后。”参见王欣新、郭丁铭:《股东贷款在破产程序中的处理—以美、德立法比较为视角》,《法学杂志》2011年第5期。

微信扫一扫   第一时间让您获取清算行业重磅新闻、学术观点——中国清算网公众号(qdhx123)!

免责声明:本网站旨在分享破产与重组行业相关资讯及业内专家、学者、律师的精彩论文和观点,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站观点。如需要转载网站原创文章,请提前联系本网站及作者本人取得授权,并注明转自"中国清算网"。网站转载的文章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无意中侵犯了哪个媒体、公司、企业或个人等的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网站在核实相关情况后将立即删除。通讯邮箱:343345761@qq.com,电话:15628863727
关于我们 | 人才招聘 | 帮助中心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版权所有 山东华信产权流动破产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3026899号-5    
电话:010-85295299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1号2层209      E_mail:admin@yunqings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