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破产债权受偿顺序之完善
作者:郭丁铭 时间:2015-01-27 阅读次数:18038 次 来自:《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二、域外制度分析
(一)法国
《法国商法典》中的破产篇规定的破产债权受偿顺序如下:第一,破产程序开始前60日内的劳动债权。这部分劳动债权享有超级优先权。第二,破产程序开始前发生的担保债权。第三,破产程序开始后发生的劳动债权。第四,工资担保基金垫付的劳动债权。第五,税收债权、社会保险供款等。第六,无担保债权{6}。由于法国传统上非常注重劳工利益保护,故法国授予部分劳动债权享有超级优先权,可以在担保债权之前受偿。此外,剩余的劳动债权也获得充分保护,后于担保债权但先于无担保债权受偿。
(二)西班牙
《西班牙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债权受偿顺序如下:第一,破产程序开始之日起向前30日内的劳动者的工资。第二,针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担保债权(creditos con privilegio especial)。第三,优先债权(cre-ditos con privilegio general)。主要包括其他劳动债权和侵权债权等。第四,普通债权(creditos ordinarios )。前三类债权以外的债权都属于普通债权,按比例清偿。第五,劣后债权(creditos subordinados)。主要包括关系人对破产人持有的债权和利息、罚金等债权{7}。西班牙的制度设计有如下特点:第一,高度重视破产企业职工劳动债权的保护。西班牙虽然早在1976年建立了工资担保基金制度,但仍然规定劳动者最后30天的工资享有超级优先权。此外,其还规定剩余的劳动债权全部为优先债权,即在担保债权之后受偿,但先于普通债权。第二,突出对侵权债权的保护。西班牙没有将侵权债权列入普通债权,而是授予其优先权,先于普通债权受偿。第三,为了体现实质公平,规定了劣后债权制度。第四,西班牙并不动摇效率原则,因为担保债权只是后于少部分劳动债权受偿。可见,西班牙的上述规定是公共政策平衡的典范。
(三)加拿大
《加拿大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债权受偿顺序如下:第一,加拿大或省对债务人享有的因债务人的不动产导致的环境侵权债权。第二,最初的破产事件发生日起向前6个月至破产程序启动期间发生的劳动债权,但每人不超过2000加元。第三,法定的养老金计划的供款。第四,担保债权。第五,未获偿付的其他劳动债权。第六,税收债权。第七,普通债权。第八,劣后债权。主要包括:①非独立交易的债权人(creditor not atarm's length)享有的债权。②隐名股东(silentpartners)享有的债权。如果贷款人向债务人融资,但约定贷款人不收取固定的利息,而是收取一个随债务人利润变动而变化的利率,则此种借款视为一种投资,故列入劣后债权。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债权。④基于股东身份发生的收益分配请求权。可见,加拿大的上述规定有如下特点:第一,重视环境侵权债权的保护。由于环境侵权通常涉及的利益比较重大,故将其列为第一顺位的破产债权。第二,高度注重保护劳动债权,特别是规定部分劳动债权先于担保债权受偿,授予其超级优先权地位。第三,充分发挥劣后债权实现实质公平的功能,将非独立交易的债权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隐名股东的债权置于最后受偿的顺序。
(四)美国
《美国法典》中的破产篇规定的破产债权受偿顺序如下:第一,担保债权。第二,享有优先权的无担保债权。此类债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①从强制清算申请提出后至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时止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债权。②从破产申请提交之日或债务人营业停止之日起向前180日内发生的劳动债权,但每个人的数额不得超过2000美元。③债务人雇员福利项目的供款,比如医疗、人寿、退休等福利项目的雇主供款。④部分政府税收。美国税法规定美国政府一旦向债务人发出通知,税收债权就成为担保债权。当美国政府来不及发出通知债务人已经破产时,这些税收就列人无担保债权,但享有优先权。⑤侵权债权,但只限于因债务人使用酒精、药物非法驾驶导致的汽车侵权债权。第三,普通债权。第四,劣后债权。主要包括:①未及时申报债权的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②非补偿性债权,比如债务人违反反垄断法被判处的惩罚性赔偿。③破产申请提出后发生的利息{8}。由于美国是高度推崇自由市场经济的国家,效率优先的观点占据了上风,所以担保债权的优先地位没有受到丝毫撼动。尽管如此,劳动债权的优先保护仍然得到认可。另外,美国基于国内汽车侵权事故较多的事实,突出了对汽车侵权债权的优先保护。
(五)日本
《日本破产法》对破产债权受偿顺序的规定如下:第一,担保债权。第二,破产程序开始前三个月内破产人的职员的工资。如果是破产程序终结前退职的职员的退职金债权,其中相当于退职前三个月工资的部分,也享有优先于担保债权受偿的权利。第三,其他劳动报酬。第四,普通债权。第五,劣后债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①破产程序开始后的利息。②由于破产程序开始后的不履行发生的违约金和损害赔偿。③基于破产程序开始后的原因发生的与破产财团相关的税收。④罚金、罚款、刑事诉讼费用、追征金等。⑤参加破产程序支出的费用。第六,约定劣后破产债权。若破产程序开始之前,债权人与债务人已将债权约定为劣后性破产债权,则该债权为约定劣后破产债权。约定劣后破产债权最后受偿{9}.日本的立法与美国类似,也突出效率优先原则,同时对劳动债权进行优先保护。
综上所述,西方发达国家的破产债权受偿顺序规定有以下特点:第一,尊重效率优先原则,将担保债权置于最优或次优的受偿顺位。第二,重视对弱势债权的特殊保护。法国、西班牙、加拿大明确规定部分劳动债权优先于担保债权受偿。美国和日本虽然没有授予劳动债权超级优先权,但也规定其后于担保债权但先于其他债权受偿。此外,一些国家根据自己的国情对侵权债权进行特殊保护。西班牙授予侵权债权优先权,加拿大突出了对环境侵权债权的保护,而美国则关注汽车侵权债权的优先受偿。第三,一般都规定了劣后债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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