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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战成:企业破产程序中的涉税问题

作者:徐战成 时间:2016-06-20 阅读次数:13846 次 来自:小税官杂记

  六、破产撤销权能否对抗欠税的强制执行?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那么,假如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的欠税予以强制执行,事后是否有可能被法院撤销?如果被撤销,就意味着税务机关先前的扣款行为自始无效,“扣了也白扣”。那么这种情况能不能撤销呢? 

  (一)对“个别清偿”的理解 

  如果债务人和个别债权人恶意串通,通过提前清偿优先满足部分债权,则客观上有损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违反了破产法公平清偿的理念。因此,破产撤销权的立法目的是防范这种“主动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13〕22号)第十五条规定,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根据前述规定,经由诉讼、仲裁、执行程序等进行的个别清偿,原则上具有公信力、既判力,这种“被动清偿”一般不得撤销。但也有例外。比如,通过虚假诉讼的形式,把主动清偿“包装”成被动清偿,这种情况下可以行使破产撤销权。 

  那么,这里的“执行程序”,是否包括税务机关对欠税的依法强制执行?我认为应当包括。 

  执行程序主要出现在诉讼法上,由法院行使。也就是说,从狭义上看,执行只是诉讼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从法释〔2013〕22号第十五条的表述来看,执行和诉讼是并列关系,否则没有必要单独列举。因此,应在广义上理解,即执行程序包括行政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欠税的强制执行,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也就是说,只能由税务机关行使,不得申请法院代劳。因此,税务机关对于欠税的强制执行,属于法释〔2013〕22号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不应受破产撤销权影响。  

  (二)对“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理解 

  除了《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之外,法释〔2013〕22号第十六条也强调,对于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笔者认为,对于欠税的强制执行,也属于“使债务人财产受益”。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欠税会产生诸多不利后果。比如:高利率的欠税滞纳金、法定代表人阻止出境、影响信誉和经营的欠税公告、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等等。因此,及时清偿税款有助于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可视为“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行为。 

  综上所述,破产撤销权不可对抗破产受理前税务机关对于欠税的强制执行。在实务中,有些地方人民法院和税务机关也达成了共识。比如,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和执行程序中有关税费问题的会议纪要》(温中法[2015]3号)第一条中规定,在债务人没有进入破产程序之前,债务人所欠税款应由税务部门自行依法征收。纵观纪要全文,对于破产程序前税务部门的自行征收行为,进入破产程序后,法院不会予以撤销。 

  七、税务机关对重整计划的表决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依照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其中,债务人所欠税款作为单独的一组。我们知道,欠税涉及的债权人无非国税、地税和海关。另外,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和八十六条的规定,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那么,假如国税、地税和海关联合起来投反对票,怎么办呢?破产法规定,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如果再次表决后,还是无法通过,是不是重整程序就搁浅了呢? 

  并非如此。破产法还规定,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特定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其中一条就是:按照重整计划草案,相应所列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也就是说,你如果老是反对,但按照重整方案,你的债权能够全额满足,这样就没有理由再反对了。 

  从这些规定来看,税务机关的表决权还是很关键的,理论上可以利用这个权利全额满足自身债权。前几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十大破产典型案例。其中,提到税收债权的有两个,即“北京利达海洋生物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和“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在这两个案例中,税收债权都是100%清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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