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战成:企业破产程序中的涉税问题
作者:徐战成 时间:2016-06-20 阅读次数:13845 次 来自:小税官杂记
八、基于破产的税收优惠
破产的企业毕竟不同于正常经营的,国家给予特定的照顾也是理所应当。我们对相关的税收优惠做个简单梳理。
(一)契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规定,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二)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其他税种
对于其他税种,没有明确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至少没有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只是在特定案件中有专门的规定,属于特事特办,不具有类推适用效力。我检索到的特例只有一件,就是大连证券的破产案。在这个案子中,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财税〔2003〕88号):对大连证券在清算期间接收债权、清偿债务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对大连证券在清算期间自有的和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车辆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大连证券在清算过程中催收债权时,免征接收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应缴纳的契税;大连证券破产财产被清算组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大连证券销售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
九、破产企业税收违法犯罪的处理和移送
(一)违法处理
如果稽查局对一家企业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企业申请了破产,法院受理了破产,之后检查结束,查实企业存在税收违法行为,那么这个时候,稽查局能不能作出处理处罚?对于税收违法行为,追缴税款是天经地义,只是把当初欠我的,现在全部追回来而已。但是,处罚有没有障碍?我认为也是没有问题的。
第一,处罚是对企业当初违法行为的处罚,不是对当前行为的处罚,违法必究是个基本原则,也没有法律规定受理了破产就可以不再追究;第二,如果法院受理了破产,就不再追究的话,等于鼓励企业偷逃税,一旦进入稽查,马上申请破产,金蝉脱壳,万事大吉,天底下没有这样的好事;第三,受理破产不等于宣告破产,还可能会重整,会起死回生,主体资格一直存续;第四,处罚虽然不作为破产债权,但可以劣后实现,万一清算结束,企业还有剩余财产,可以执行罚款。
说到企业的重整和起死回生,还有一个充满争议的问题。按司法解释口径,欠税滞纳金是普通债权,破产受理后又停止计算,但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征管系统并没有停止计算。所以,如果是清算还好,哪怕是没有获得完全清偿,那也没什么问题。问题是,如果企业重整成功了,实际上是个新生的企业,但在形式上,企业的主体身份没变,一直存续着,税务机关可能会要求企业把之前未获完全清偿的部分补齐,因为这种情况下,没有核销规定和操作规程。这个问题目前还是悬而未决,基层的干部又不敢擅自做主,所以还是需要国家层面给个说法。
(二)涉嫌犯罪的移送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第十一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结合这两条来看,移送规定是关于行政权和刑罚权的权限划分,目的是防止行政执法机关以罚代刑。如果涉嫌犯罪,哪怕是进入了破产程序,税务机关在处理处罚后,还是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因为最终是否需要刑事处罚,是司法机关说了算,不是你税务机关可以决定的。况且,在刑法上,单位犯罪一般实行双罚制,除了对于单位本身判处刑罚,对于相应的负责人也可能判刑。这是税务行政处罚不能比的。
所以,那种一旦东窗事发就申请破产的想法,过于小儿科了。
十、破产涉税其他特别规定
鉴于时间关系,这里就简要总结下:1.根据《保险法》的清偿顺序,在破产法规定的职工债权和社保费、欠税之间,“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插队。2.根据《合伙企业法》和合伙企业的性质,合伙企业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破产、倒闭、解散、停业后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429号),企业破产时,增值税留抵税额不予退税。
我今天的分享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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