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战成:企业破产程序中的涉税问题
作者:徐战成 时间:2016-06-20 阅读次数:13844 次 来自:小税官杂记
附:提问与回应
1、法院强制清算过程中,企业欠付税款应否停止计算滞纳金(利息)?如应停止计算,从何时开始停止计算?
(根据司法解释口径,进入破产程序前的税收滞纳金从破产受理日停止计算;但是,破产程序中也会产生纳税义务,如果这个阶段存在迟延纳税,理论上还是产生滞纳金的。)
2、清算过程中,职工经济补偿金、欠付工资和社保、加班费等是否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哪些应当纳税?纳税金额及如何计算税款?
(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他的照常纳税。)
3、破产企业在欠缴税款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申请出口退税?如果可以,是否可以与欠缴税款进行抵销?
(可以申请退税。以退抵欠确定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不足部分,责令纳税人继续缴纳。)
4、破产企业涉及开具发票事项如何处理?
(根据总局关于以票控欠的文件,对于经常欠税的纳税人控制发票供应量,对于有逃税嫌疑的欠税人,税务机关应采用代开发票的办法。按照这个逻辑,破产企业若未停供发票,就自己开;如果破产企业停供发票了,可以去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5、企业裁定破产后,是否可以申请减免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宣告破产前的税收(如城镇土地使用、房产税)?
(契税有减免规定,个人一次性补偿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他税种没有,根据检索结果,只有大连证券破产时有专门的减免文件)
6、如破产企业在税务部门已销户,管理人是否还能以破产企业的名义开具发票?
(已经税务注销的,不可能有发票,税务局一般也不会再为你代开。)
7、对于破产企业财产处置的缴税规定,营改增后税务部门是否有统一要求?
(没有特别规定,还是延续之前的申报缴税方式。如果已经停供发票,处置资产时申请税务局代开的话,是先扣税再开票。)
8、若企业破产后没有进项,破产企业如何使用发票用于增值税抵扣?若无法抵扣,是否可以申请税收优惠?
(没有进项,无法抵扣,没有优惠。处置的资产在购买时如果已经取得了进项抵扣了,这里就不用想多了;如果没有取得,要及时向销售方索要。)
9、债务人企业因长期欠缴税款,企业重整后纳税信用等级如何加以调整修复?
(重新来过。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如果被评为D级的话,得保留两年,第三年也不得评为A级,得慢慢修复。这也是有道理的,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本来就不能评A级,重整成功的企业相当于新生的企业。)
10、破产程序中资产处置变现涉及部分或全体债权人利益,该情形有无相应的税后优惠政策?
(这个问题与前面重复了)
11、破产企业重整成功后,涉及到的债务重组收益,如何收取,是否有优惠?
(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征增值税。在所得税上,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暂不确认所得,计税基础延续。这个问题很复杂,一句话讲不清。)
12、破产企业工商注销前,是否一定要税务注销?如何进行税务注销?
(先税务,后工商。一般是先结清发票和欠税。但因破产未获全额清偿的,在实践中也有凭法院文书核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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