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资本制度、公司债务危机与破产启动
作者: 时间:2016-11-28 阅读次数:12628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4、发言人:郑曙光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
僵尸企业的成因与法律治理
我发言题目是《僵尸企业的成因与法律治理》。
我是宁波市法律顾问,一个月以前,宁波市政府办公厅主任找我,说我们市政府每年有学法活动,在学法过程当中,这次市政府集体研究,宁波按照中央有关要求要处置一批僵尸企业,救活一批、淘汰一批、重组一批,宁波这几年港口经济发展过程当中,由于产业政策在引导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船舶企业、运输企业、港口企业存在很多死不死、活不活的企业。
我今天主要讲三个问题:第一,僵尸企业如何认定?第二,僵尸企业究竟是怎么形成的?第三,僵尸企业怎么退出市场?退出市场过程当中,我们如何做?
第一,僵尸企业如何认定?僵尸企业怎么定性的问题,根据官方的定义,僵尸企业是指没有竞争力与盈利能力,低效占用资源,依靠政府与银行贷款,持续亏损三年以上,而且不符合产业结构性调整的企业。这是官方文件对僵尸企业的定义。官方文件对僵尸企业这样的定性如果是准确的话,我个人认为僵尸企业基本特征应该有四个方面:第一,僵尸企业处于亏损准备,而且没有竞争能力与盈利能力。第二,企业生存具有极大的依赖性,靠政府支持,靠银行输血。第三,已经具有不可挽救性。第四,实现亏损三年以上。我个人认为理论上概括为这四个基本特征。对于这四个基本特征,用法律语言表达的话,僵尸企业与休眠企业不完全一样,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以及最早《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当中都有相关的标准。《公司法》第212条当中的表达是公司成立以后,没有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以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可以由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这是讲休眠企业的问题。僵尸企业与休眠企业在构成要件当中不完全相同,从一定意义上讲,大多数僵尸企业依靠政府、依靠银行输血的前提下仍然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僵尸企业并不是我们公司法概念下的休眠企业。同时,僵尸企业也不完全等同于一般概念下的亏损企业,僵尸企业必然是亏损企业,但是,并不是所有亏损企业都要认定为僵尸企业,僵尸企业的认定标准不仅仅是亏损,而是亏损以后持续亏损,没有生存发展的能力,如果作为一般的亏损企业,完全按照市场条件做就可以,但是,政府为什么这么重视僵尸企业的处置?不仅仅是亏损企业这个概念所能界定的。接下来,僵尸企业与破产企业。僵尸企业确实存在资本问题,应当按照破产程序加以处理,但是,深层次问题是什么呢?政府是不是愿意让有些僵尸企业破产?而且有些企业确实资不抵债了,有些时候继续输血,某种意义上讲,一些债权人认为我的债权能够实现,但是,如果银行贷款中断的话,企业会变成僵尸企业,僵尸企业和一般破产企业考虑的问题还不太一样。
第二,僵尸企业如何形成?我主要讲这么几个观点:第一,僵尸企业并不是中国所特有的现象,有学者统计,在目前世界五百强企业当中也有僵尸企业的问题,上世纪90年代,日本房地产泡沫破裂,产生很多僵尸企业,使得日本经济失去了十年的发展期。第二,这几年经济增速下行以后,在去杠杆、进行供给侧改革过程当中,政府把注意力注意到产能过剩上,认为大批僵尸企业挡住了经济转型发展之路,所以,需要处置。它不是中国现阶段所特有的现象,但是,已经成为中国现阶段必须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僵尸企业的形成有深刻的经济根源,我概括为这么几点:第一,政府过度的保护;第二,银行不断输血;第三,结构调整;第四,市场竞争因素;第五,行业周期问题。光伏行业、船舶企业为什么发展困难,主要涉及到周期问题。针对这个问题,我觉得挺复杂。
第三,僵尸企业该怎么治理?总体上倾向于政府提倡的淘汰一批,扶持一批,重组一批,从这个角度思考的话,我们要完善破产制度,要完善司法决策制度,要完善企业决策制度,还可以实行债转股,如果扶持一批的话,我们用经济法理念,不一定今天让所有僵尸企业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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