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资本制度、公司债务危机与破产启动
作者: 时间:2016-11-28 阅读次数:12627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5、发言人:郑志斌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僵尸企业的破产启动机制:实务视角
我从僵尸企业当中比较有特点的行业入手,谈谈僵尸企业的破产启动机制问题。
工信部在今年11月份已经公布了《2016-2020年钢铁产业发展规划》,对于僵尸企业的概念和处置有明确的几点意见,关于钢铁行业什么叫僵尸企业有四个条件:年年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靠银行贷款存在。钢铁行业僵尸企业怎么办?一个字,就是退。怎么理解这种退?钢铁内部已经有了共识,整体的退出,这次《意见》当中明确写到,而且应退尽退。当然,我们也看到,在这样一个文件当中,对此也有一些折中性的意见,比如各地还要结合自身实践确定僵尸企业,而且各地产能不一样,各地结合实践确定哪些是僵尸企业。当然,《意见》提到有逼着退,还有主动退,还有非常重要一点就是通过并购、重组市场化方式。
针对于钢铁行业的僵尸企业和僵尸企业的处理,破产程序究竟发挥什么作用?在钢铁行业当中,我们可以把中钢归到钢铁行业中,去年实施重组,银行债务基本将近700亿,目前在市场当中还有很多僵尸的钢铁企业处于破产清算过程当中,破产程序的启动,对于僵尸企业有序的退出确实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同时,也对僵尸企业之间的并购重组提供了很好的司法产品和司法保障,意义非常重大。特别是今年,最高法院内部力度非常大,各地法院如何加快受理案件以及破产理念的提高等等,对于僵尸企业的处置起到了积极作用。
任何一剂良药都有它的副作用,第一个副作用,一旦启动了破产程序,司法审判的功能、宗旨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可能会有一些冲突。目前已经有这样的案例,投资人拿不准,已经进入破产程序包括重整的钢铁产业,究竟符合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购之后是否继续保持产能,像这个问题,不仅是在钢铁行业,包括在其它领域,今天监管部门的领导也来了,包括上市公司也存在这样问题,上市公司资源和司法审判究竟是什么关系?有没有可能通过司法倒逼进而影响到产业结构条件?比如产能消化与抵押权冲突的问题究竟如何协调解决,这是第一个副作用。
第二个副作用,这种程序的启动,对于僵尸企业的冲击比较大。司法权力的介入、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影响非常大,对公司治理结构冲击也非常大,这次论坛专门有一个议题讲到重组当中公司治理结构影响问题,目前在重整当中是实践中非常混乱、理论上又没有明确说法的问题,诉讼的还没有,不像在美国,破产法是联邦法,公司法是州法,冲突特别大。未来可能会产生更多的冲突,这个问题应该引起商法界的重视。
第三个副作用,一旦启动了破产程序,无论是法院,还是律师,大家都有法律思维,过度强调法律上的思维,在破产清算当中没问题,但如果作为企业再生、重建的话,仅仅是法律硬性规则还不够,即使僵尸企业进到了司法程序仍然不改变它的商业规则、商业逻辑,但是,在目前重组当中问题还是比较多的,我个人感觉法律规则有些过于强势,影响商业上正常运转问题。
第四个副作用,对于强裁,学术界各方面意见非常大,给我们一线带来的压力也非常大。从我的职业角度讲,如果不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空间,没有更多的增值空间,只能是现有这些菜,怎么炒都是这一盘,不光是做方案问题,是资本市场运用、金融工具应用问题,这方面市场目前还不够成熟。但是,由于方案的争议比较大,司法强裁对于各方影响非常大,特别是银行,现在几大行对这个问题非常关注,影响非常大,希望未来有细化的规则。
针对这些副作用,我想提以下几个建议:
第一,未来破产程序启动,对于僵尸企业处理过程中,除了依法、合规,要注重商业思维、商业规则和商业逻辑性,为各方创造公平交易协商能够博弈的平台和司法空间,现在在司法过程中博弈不起来,比如在司法重组当中,债权人委员会有很大的权力和发挥空间,但是,在我们这里没有更多的规则规定由当事人一方主导做这个方案,这方面接下来需要不断加强。
第二,包括法院不愿意受理案件,我们缺少法庭外重组的观念和制度上的安排,有人曾经说过“对于僵尸企业应该以破产程序进入为主”,我认为应该以法庭重组为主、司法介入为辅的原则。现在法庭外重组比较难,没有规则,世界银行有规则,日本、韩国都有相应规则,甚至法庭外重组当中已经有了少数服从多数的案子,而我们没有。银监会现在也在做一些相关规定,已经有了很大进展,但是,力量还不够,包括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债委会成立等等还有很大空间。如果做好法庭外重组的话,法庭外重组和司法重组进行一定的衔接,更有利于司法促进重整的进行。
第三,目前,我们的重整制度由于放在破产法里,问题非常突出,我们现在很多理念都是清算的概念,没有激励机制,都是惩罚性的功能,但是,由于现在没法进行大幅度修改,建议对重整制度进行重新梳理,建立起企业重建的逻辑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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