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破产重整中的公司治理
作者: 时间:2016-11-28 阅读次数:12202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3、发言人:胡利玲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公司重整中的股东权利
我上报的题目叫《公司重整中的股东权利》,最近这段时间对于我国上市公司重组当中股东权益调整问题做了一些观察,有一些粗浅的思考。
一、对我国上市公司重整中股东权益调整的实证研究
截至去年年底45家重整上市公司股东权益调整情况,观察点主要在股东权益调整问题上,首先,把观察得出的结论结合图表说一下,从股东权益调整整体情况来看,应该说这45家上市公司的权益普遍做了调整,应该说达82.22%,但是,仍然有8家企业没有对股东权益做任何调整,除了有1家预计可以100%清偿以外,其他7家实际上资产状况并不好,而且也不可能达到全额清偿,这种情况下,没有对股东权益做任何调整,占15.56%,虽然普遍性进行了权利调整,但是,还是有一些没有做任何权益调整,调整和不调整在上市公司的重整当中是不一样的。
第二,股东权益内部调整问题,一个上市公司内部调整时候,股东彼此之间怎么调整的?在比例上任何呢?有同比调整的,也有不同比调整的,不同比调整的占绝大多数,占75.68%,同比例调整的占24.32%,我称之为无差别的做法。到底内部股东之间的权益调整要不要有一个确定的统一性的做法?大家的做法不一样。
第三,通过观察发现,在45家公司调整中,股东权益调整以后,股份保有率和债权清偿率比较起来,远远超过普通债权的侵权率,达到2倍之多,从观察角度来看,他们的平均股份保有比例高达77.39%,但是,与之相对应的股东债权人清偿比例只是28.7%,而且这28.7%还是说在原来清算可得比例的基础之上通过股东权益调整、外卖公司资产、重整方出资代偿或者无偿捐赠等等方式,由此可以看出来,在上市公司重组当中,股东权益调整确实没有统一做法。
二、问题与思考
我们需要思考几个问题:第一,公司重整当中,到底股东有没有权利?第二,如果有权益的前提之下,对流通股份股东权益的调整比例通常大于流通股股东,股东权益调整正当性是不是具备问题?第三,在削减股东权益与削减债权人权益间如何平衡?第四,股东内部权益调整是否应该差别化?
关于第一个问题,对重整公司股东是否享有股东权益的回答,关乎重整公司的股东是否仍然存在对公司的控制权问题。如果清算没有问题,控制权完全转移给债权人,如果重整,情况非常复杂,因为重整原因比较宽松,而且企业估值比较困难,再加上我们对重整计划的批准、通过基本采取清算价值,还不是采取盈利价值,从这几点来讲,导致股东权益是不是在公司重整当中没有了、必须清零有不同看法。
关于第二个问题,要解决股东原有公司正常经营之下原来控制权是不是进行限制问题。现在进行限制是世界上普遍做法,美国也好,韩国、日本也好都有限制,股东权益调整是有正当性的。
关于第三个问题,在削减股东权益与削减债权人权益间如何平衡问题?呈现此消彼涨关系,像美国绝对优先权原则问题所确立的债权人没有得到清偿的情况下股东没有任何权益的这样一个基本精神和指导思想,在韩国法上,即使不是绝对的也有相对优先权的规定,我们司法当中只有公平和公正,没有具体的到底怎么衡量,很多股东权益削减很多。
关于第四个问题,关于股东权益内部调整是不是应该差别化的回答,大股东、小股东、控股股东、非控股股东、流通股东和非流通股东权益冲突也是非常明显的,在我看来,还是要把公司法当中有关保护小股东的利益问题在重整问题上仍然贯彻和实施。这样一来,意味着我们必须进行差别化的调整,而且差别化调整具体落实就是股东要分组表决,通过分组表决机制实现差别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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