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新企业破产法跨境涉外实务问题思考
作者:邓忠华 时间:2012-11-24 阅读次数:14669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我们试举几个实案情况,以进一步探讨思考当中破产法的理论与实务(包括中港两地跨境涉外方面)可遇见之问题。
实案一、新破产法优势未获正确掌握使用
讨论焦点:地方政府对新企业破产法的错觉及地方法院不情愿接受重整案件申请,使主要生产基地痛失重整的机会。
一家于台湾上市企業(以下简称“台商企业甲”),除在海外不同地區設有轉投資公司外,在中國大陸不同省份地区設有多家独资營運公司及生產基地。生产基地的厂房位于良好地理位置,广阔的面积能为主要客户制订专有的生产设施配置。高端先进的设备为生产基地赢尽优质稳定的客户,在同业中算是有着较强的竞争优势。
台商企业甲因出現財務困难,導致其生產基地資金煉斷裂,无法继续正常运作。企业大股东及管理层在出现财政危机之前已尽力为生產基地寻找合适的新投资合作伙伴。当时新企业破产法重整制度已告生效,台商企业甲了解在这崭新的重整制度下可享有受法制保护的时间空间,以制定可行且受债权人支持的重整方案。经过壹年的拯救争扎,当地政府一直顾虑生产基地申请企业破产法中的重整程序(尽管力图尝试业务重整)对员工带来的冲击;及法院建议按生产基地原有之注册资本(2,000 多万美元)为计算收取破产程序申请受理费之基数,这促使台商企业甲磨灭申请破产程序(尝试业务重整)之念头。及至台商企业甲股东需面对处理其在台的私人问题之际,随即突然撤离国内生产基地,让成生产基地陷入更恶劣境地。众债权人对生产基地顿时失去能延续的信心,纷纷到法院提请诉讼并申请执行生產基地资产。员工聚结抗议、堵塞市内主要街道,迫使当地政府垫付款项先解决当前员工欠薪问题并由当地政府实际上接管经法院冻结查封之生产基地厂房及设备。原为高端有质量的资产惨被分割、以其少于原有价值之30%被执行拍卖。虽然如此,债权人仍可获其债权之45%受偿分配!原有望重生的生产基地丧失整体资产的状况,重生无望!但有人竟可趁机以超低廉价经拍卖买得超值优质资产(尤其是土地)!可见有尚好的法律制度,也需获使用者正确明白使用,方能发挥原有立法的目的和作用。
实案二、接管人未能行使法律赋予应有权责
讨论焦点: 接管及经理人比清盘人享有更少的认受性
香港注册成立公司乙向香港银行申请融资贷款,并提供其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在中国大陆投资的中外合资企业股权)作为银行融资的抵押品。公司乙与银行之间的浮动抵押安排按香港有关法例完成所需之抵押品注册登记。随后,公司乙无法如期还款,银行遂按香港法例规定及贷款协议约定条款行使相关权利,委任香港接管及经理人处理及变现公司乙提供之抵押品,以偿还其贷款及损失。
可是当香港接管及经理人在中国大陆境内行使香港接管程序中赋予之权责及权利时 (只是行使及主张国内中外合资企业海外控股股东及董事应有之法定权力),竟因部分政府机关官员提出中国大陆境内不存在接管制度为由,坚拒接受香港接管及经理人身份地位及行使应有之法定权责。最后,香港银行及香港接管及经理人唯有安排公司乙进行清盘程序,由清盘人处理变现有关抵押品,再偿还有抵押之债权银行。这情况正如上述“张三李四”事例描述,接管及经理人之委任及所赋予之权责,符合香港法规接管制度为法理依据,具有效法律效力。香港接管及经理人只替代公司乙原有之管理层执行并处理公司乙之事务。那么,这简单不过的替代安排何解常被复杂化、被错误理解为难以处理的复杂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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