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产界限的立法功能问题
作者:韩长印 何欢 时间:2012-11-26 阅读次数:38507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根据《美国破产法典》§362(a)的规定,除非存在§362(b)所规定的例外,破产申请都具有自动冻结(automatic stay)的效力。 也就是说,一旦提交了破产申请,原则上债权人的一切个别追偿行为都须暂时停止——其目的就在于为债务人提供一定的“喘息”空间,并保证破产分配在法院监督之下统一进行从而实现债权人的公平对待。 但这种规则却有可能为个人债务人所滥用:当债权人对其财产进行强制执行时,个人债务人虽无参与破产程序的真实意图,但却会为了冻结债权人的执行行为而提起破产申请,然后又将案件自愿撤回(或者消极参加破产程序以使破产案件被法院驳回)。通过连续的申请和自愿撤回,个人债务人就可长期阻止债权人对其财产的强制执行,而又不受破产程序的实际拘束。对于这种滥用破产申请的行为,美国国会其实早有预见,根据《美国破产法典》§707和§1112的规定,原则上,对于第7章破产案件和第11章破产案件,债务人对破产申请的驳/撤回(dismissal)请求——包括对自愿申请的自愿撤回(voluntary dismissal)——与其他主体的驳/撤回请求一样,都须以证明法定事由的存在为前提。 然而,根据《美国破产法典》§1208(b)和§1307(b),对于第12章破产(家庭农场主及家庭渔业主的债务重组)或者第13章破产(消费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债务人的自愿撤回请求却是不受限制的。之所以对第12章破产和第13章破产有此规定,是因为这里还涉及到“强制劳役”的问题。根据美国宪法第十三修正案,“强制劳役”是被明确禁止的。如果允许对个人债务人强制启动第12章破产或第13章破产,或者禁止个人债务人自愿退出第12章破产或第13章破产,迫使个人债务人以其未来工作的收入清偿债务,就与“强制劳役”无异,将构成违宪。 为规制个人债务人的上述恶意连续申请,1984年破产法修订时,美国国会增加了§109(g)的规定。根据规定,个人债务人或者家庭农场主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的,将不适格于破产:(1)本次申请前180日内曾作为债务人参与另一破产案件;(2)由于其故意不遵守法院命令或不出庭以维持案件的继续,法院将该案件予以驳回,或者在他人申请冻结解除(relief from automatic stay)之后将自愿申请案件自愿撤回。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只有破产受理才具有自动冻结的效力。也就是说,这个例子在我国尚无发生之可能,但其与我国破产法并非毫无关联,这是因为为解决我国破产申请到破产受理之间的个别追偿问题,有著名律师建议借鉴美国破产法的这种规定,参见尹正友等:《中美破产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57-58页。
See H.R. Rep. No.595, 95th Cong., 1 st Sess. (1977), “SECTION-BY-SECTION ANALYSIS→SEC.362. AUTOMATIC STAY”.
这种规定同样具有防止债权人不当使用破产申请的功能,参见本文第三部分第二小节。
强制劳役问题是针对破产法上用债务人未来的劳动收入偿还当前债务的问题,该问题历来是美国破产法上的争议焦点之一。在1978年破产法改革中,国会还坚定地认为,“尽管未曾在工薪阶层重整程序中进行尝试,但现有情况表明,所谓的强制第13章破产的方案,即强迫个人债务人为债权人劳动工作的方案,将违反这一禁令(即对强制劳役的禁令)”,§707“并不意图将债务人全部或部分清偿所负债务的能力作为驳回的充分理由,若允许以此作为驳回理由,那么不仅等同于制定了强制第13章破产方案,而且还与宪法‘就有关破产的问题制定统一法律’的规定是相冲突的”,See H.R. Rep. No.595, 95th Cong., 1 st Sess. (1977), “INTRODUCTION→Ⅲ.STRUCTURE OF THE BILL→CHAPTER 3.CONSUMER DEBTORS→B.VOLUNTARINESS” & “SECTION-BY-SECTION ANALYSIS→SEC.707. DISMISSAL”。但此后,国会却对§707进行了两次修正,先是于1984年增加了§707(b),对消费债务人申请第7章破产设置了“实质滥用”(substantial abuse)的驳回理由,从而将具有完成第13章破产能力的个人债务人排除在第7章破产之外;然后又于2005年对§707(b)进行了修正,用“滥用”标准取代了“实质滥用”标准,建立了滥用推定规则,并采用了“收入测评”(means test)来对个人债务人的清偿能力进行评估。但是表面上,美国国会仍维持了第13章破产的“自愿性”,因为法院仅能将个人债务人的第7章程序予以驳回,而不能强制转换至第13章破产程序,选择第13章破产与否仍完全由消费债务人自己决定。
但需要注意的是,美国法院中的主流观点认为“不得不当连续申请”的债务人适格要件不属于司法裁判的(jurisdictional)事项,也就是说,即使债务人违反了§109(g)的规定,债务人的申请仍能启动破产案件,仍具有自动冻结的效力,除非由破产法院作出明确的驳回裁定,see Charles J. Tabb,supra note 6, p.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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