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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界限的立法功能问题

作者:韩长印 何欢 时间:2012-11-26 阅读次数:38513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其次,与破产界限有关的规定并非解决“破产欺诈”问题的最佳途径。毫无疑问,规制“破产欺诈”的第一步就是对欺诈性财产转让行为的查明。“自动受理”尽管在破产救济裁定作出之前不会对“破产欺诈”进行任何审查,但并不剥夺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在自动受理后对欺诈行为的撤销请求。因而,第一步所涉及的问题是,“审查受理”与“自动受理”相比,哪种模式更有助于对欺诈行为的查明。在“审查受理”模式下,法院在对欺诈性财产转让行为进行调查的同时,还须尽快对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进行审查,妥善调和两方面的职责实属不易。如果不能查明欺诈性财产转让,《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第1项的规定就将沦为空谈。而在“自动受理”模式下,在自动受理之后,管理人及债权人将有充足的时间对债务人的欺诈行为进行调查,而且与法院依职权进行调查相比,他们显然会更为积极主动。在查明债务人实施的欺诈行为后,化解“破产欺诈”问题的第二步就有赖于完备的破产撤销制度了。“破产欺诈”之所以发生,不是因为破产制度的存在,而是因为资不抵债时债务人与债权人间的利益偏差,债务人的财产事实都已归债权人所有,但债权人却不甘心如此,规范的破产程序恰恰是制止、债务人欺诈逃债行为最有利的法律保障。 如前文所言,世界上第一部破产法的破产界限就是以债务人的不当行为作为判断基础的。“破产法的立法目的之一表现为追求全体债权人利益的公平保护和社会资源的最大节约,也即维持可供债权人分配以及可供社会利用的总财富的价值,而实现该目的的制度运作方式,一方面是依靠破产程序启动之时的‘自动冻结’所产生的效力,另一方面是依靠撤销权制度所体现的溯及既往的功能。” 破产撤销制度一方面可以减少资力充足的债务人实施“破产欺诈”的动因,另一方面,即使债务人真的实施了“破产欺诈”,也可以让他们“得不偿失”。当然,必须承认,我国《企业破产法》对破产撤销权的规定仍较为粗糙,与破产法制先进国家的相关规定还有巨大差距,尚有大幅改进的必要。  以美国为例,《美国破产法典》所规定的破产撤销权包括三种:强臂撤销权(strong arm power)、偏颇撤销权及欺诈撤销权。其中欺诈撤销权针对的是在特定期限内所为的对债权人具有“妨害、迟延履行或欺骗的实际意图”的实际欺诈行为和交易对价不对等的拟制欺诈行为; 而强臂撤销权和偏颇撤销权则可以规制在破产案件启动之时仍未完善和在破产案件启动前特定期限内才完善的“秘密优先权”,防止债务人先将财产实际转让但却保留权利表象,随后负担债务并申请破产。 除了破产撤销制度,《美国破产法典》还设有破产免责例外规则,对于第7章破产案件,如果个人债务人在破产前1年内或在本案中做出过实际欺诈财产转让,其免责将被禁止。 由此可见,“自动受理”模式与破产撤销等制度的完备建构才是解决“破产欺诈”问题的最佳选择。

    前文提到,破产界限的两大功能之一就是保障债务人和债权人及时便利取得破产救济,与“审查受理”相比,“自动受理”更能适应这一需求。一方面,债务人财务状况恶化的原因,除了商业风险及决策失误外,还包括经营管理上的混乱。如果要求债务人在短时间内提供全部材料,无异于对其破产申请设置障碍。另一方面,即使债务人提交了所有必要的材料,事实上也已达到破产界限,法院的审查仍将耗费一定的时间。对于陷入财务困境的申请企业,特别是还具有挽救希望的企业,更便利更及时的破产救济不只意味着对个别追偿行为的更早阻断,往往还意味着财务状况恶化趋势的减缓。无论对债权人还是债务人,这种益处都是弥足珍贵的——对债权人来说,这代表着可分配财产的“增加”;对债务人来说,则代表着及早获取更大的重生机会。 最高人民法院就曾在“海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与海南兆龙房地产开发公司案”[(1997)经终字第82号]中指出,“本案债权人与债务人均提出了破产申请,原裁定以破产资料不全,兆龙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邦拒不到庭说明情况作为驳回破产申请的理由欠妥。而企业经营亏损情况、财产去向、负债数额等则是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债权人会议与清算组织应解决的问题,原裁定以前述情况不明驳回破产申请亦属不当”。

  参见前注1,王欣新文。

  韩长印:《破产撤销权若干疑难问题研究》,载《月旦民商法杂志》2006年第4期。

  参见前注39,韩长印文;王欣新:《破产撤销权研究》,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5期;许德风:《论破产中无偿行为的撤销》,载《法商研究》2012年第1期。

  参见《美国破产法典》§544(b)、§548。

  参见《美国破产法典》§544(a)、§547。需要注意的是,偏颇撤销权所针对的其实是在偏颇期限内为清偿在先债务(antecedent debt)而实施的财产让与,只是根据《美国破产法典》§101(54)的定义,财产让与包括优先权的创设,而基于抵制“秘密优先权”的政策,《美国破产法典》§547(e)规定,原则上财产让与应当以其完善时点作为发生时间,所以,偏颇撤销权也附带具有了规制“秘密优先权”的功能。

  参见《美国破产法典》§727(a)(2)。另外需要注意的,只有个人债务人才适格于第7章的破产免责,因为公司或者合伙在破产程序完成之后就将不再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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