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管理人的民事诉讼构造
作者:姚彬 孟伟 时间:2012-11-26 阅读次数:18020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二)管理人未尽管理人义务致人损害赔偿诉讼
法律赋予了管理人在管理债务人财产过程中享有各种权利与职责,管理人在履行其职责过程中,有可能会滥用其权利,如利用管理和处分财产的机会进行自利交易,或与他人合谋牟取不正当利益等,权益有可能受到损害的债务人、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就有权提起诉讼,这就是管理人未尽管理人义务致人损害赔偿诉讼。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七条“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和第一百三十条“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管理人因未履行勤勉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造成他人损失的,应独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即在该诉讼中管理人为诉讼当事人。
第一,管理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为管理人成为诉讼当事人提供了可能条件。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可以担任管理人的是社会中介机构(一般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破产清算事务所)、个人(一般是律师和会计师)和清算组(一般由有关部门、机构组成)。当由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时,该社会中介机构都为依法设立的组织,能够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当由个人担任管理人时,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来看,个人管理人也可以通过责任保险来承担民事责任;当由清算组担任管理人时,虽然清算组不为依法成立的组织,但其是由有关的社会中介结构、个人或部门人员组成的,该组成人员仍可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不论由何种主体担任管理人,对管理人而言,都具有独立的财产,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在该诉讼中,要区分不同管理人类型分别确定被告:管理人为个人的,被告应为担任管理人的律师或会计师;管理人为社会中介机构的,被告应为担任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者破产清算事务所;管理人为清算组的,被告应为清算组成员。
第二,权利滥用之禁止的适用,为管理人成为诉讼当事人提供了必要条件。
所谓权利滥用之禁止,是指一切民事权利之行使,不得超过其正当界限,行使权利超过其正当界限,则构成权利滥用,应承担侵权责任。权利滥用理论是近代民法为制止个人利益极度膨胀、危及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和市民社会的和谐秩序而发展出来的一条法律原则。推而广之,权利滥用之禁止理论不仅适用于私法领域,更适用于整个法律体系,破产法领域亦不例外。根据这一理论,管理人因其特定的身份而享有对整个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权,可以基于债务人财产最大化的正当目的行使其管理和处分权,但其运用其控制力对债务人财产的经营决策施加影响时,应该是为了债务人财产和全体债权人的整体利益而行为,不得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亦不得疏于注意导致债务人财产遭受损害。所以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七条就规定了管理人基于其身份而应承担勤勉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如果管理人未能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则构成权利滥用,管理人就应对其行为负责,而独立承担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所以在管理人未尽管理人义务致人损害赔偿诉讼中,管理人作为唯一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而成为了诉讼当事人(被告)。
同时,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能够提起管理人损害赔偿诉讼的主体为“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当债务人提起诉讼时,虽然在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主体地位虚化,一般情形下不能诉讼主体身份参加诉讼,但此时的诉讼是为了债务人自身的利益,如因管理人的违反义务行为致使债务人重整失败等,就需债务人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加诉讼(作为原告),而不能是由管理人代表其诉讼。
四、结束语
依据传统理论,民事诉讼当事人与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是一致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是实体权利人本人。所以在破产程序中,由于管理人履行职责的行为后果都不是由自自身承担的,不是实体权利人本人,故其在破产程序中的诉讼就不能为诉讼当事人。但是,我们必须注意到的是,实体法固然对程序法有实现的功能,而程序法对实体法也有实现的功能,两者是互相补充实现的,而且随着诉讼法及诉讼理论的发展,程序法和实体法之间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分离,这主要表现在在诉讼中对于民事权利的保护可适当突破民事实体法的规定,而运用诉讼法的独立机理在实际中以更好地实现民事诉讼法的实体公正性能,如我国的检察机关可以自己名义提起和参加民事诉讼。对破产法而言,本身破产法就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属性,所以在界定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时,就需要从实体法的角度和程序法的角度来全面分析,而不能仅仅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中的“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的规定断章取义,在实体法上就认为管理人是债务人的代表人,在诉讼法上认为管理人是债务人的诉讼代表人。我们必须结合破产法的立法原则和精神,根据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职责内容和作用,以及不同类型的诉讼案件来综合判断,以此才能得出一个比较客观的结论,并且在司法实践中能经得起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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