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产派生诉讼立案实务研究
作者:孙静波 张进 时间:2012-11-28 阅读次数:22574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四、破产派生诉讼案由适用审查
案由是对诉讼争议所含法律关系的概括,准确适用案由对当事人应诉、案件审判管理、庭室管辖分工等有重要意义。 1破产派生诉讼案由确定多涉及如下问题。
(一)派生诉讼与其他民事案件案由的界定
破产派生诉讼与涉公司案件、债权纠纷的案由有交叉之处。如:追收未缴出资纠纷和追收抽逃出资纠纷与股东出资纠纷均针对虚假出资、出资不足、逾期出资、抽逃出资等情形;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均针对公司有关人员违反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形;对外追收债权之诉与合同纠纷项下各类案由均是基于债权请求权形成的诉讼。上述案由虽有相似,但仍归属不同法律关系,适用不同法律规定予以审理。
二者区分的标准在于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时点,即破产派生诉讼发生于破产启动后。故应以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为分界点,结合具体案情和诉讼请求确定法律关系性质,进而适用对应案由。
(二)派生诉讼与基础法律关系案由的适用
破产派生诉讼多涉及对形成债权的基础法律关系的审查、认定,而后者可能是商事合同,也可能是民事法律关系。此时是笼统适用破产派生诉讼项下案由起诉,还是区别适用各基础法律关系案由审理,实务中存在争议,甚至还有部分破产债权受让人未经申报,直接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或基础法律关系为案由追索债权。
对此,需明确破产启动后形成的诉讼应适用破产派生诉讼对应案由,并以此为基础调整诉讼请求及适用法律。如破产债权确认之诉本为给付之诉,旨在取得给付利益,只是其给付内容被破产分配程序吸收,形成具有潜在给付请求的确认之诉, 2故在确定此类案由时还应引导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同时立案庭还应告知破产债权人仅能在申报未获确认后起诉,避免其依基础法律关系直接起诉债务人平添诉累。
(三)立案阶段对案由审查释明尺度的把握
立案法官应依当事人诉争法律关系确定案由,如其选择案由有误,经释明后仍坚持己见,在立案环节不应也不宜干涉其自主选择,应由审判法官在结案时依查明的实际法律关系性质变更案由。 3而破产派生诉讼的复杂性和独特性给立案释明提出了新挑战。
目前立案庭多依据案由分流案件、确定承办庭。具体到此类诉讼可能出现:当事人经释明后坚持适用错误案由或在审理中变更诉讼请求导致法律关系变化,此时是由原承办庭继续审理还是移转至其他对应庭室审理——毕竟民事、商事、知识产权等案件在审判思路上有所差别,但审理中在不同庭室间移转案件会给法院工作和诉讼进程造成不便。其实这与前文所述庭室管辖分工关联紧密——如设有破产专业审判庭,则涉破产案件均可由其集中审理;反之,应依审查情况释明及分案。即在涉破产企业及破产财产诉讼的立案审查中应适度审查案件实体信息,以此为基础确定案由及内部分案,并尽可能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但基于此类诉讼专业性较强,需充分加强立案指导和诉讼风险提示,阐明派生诉讼案由的涵义及适用,引导当事人选择合适案由及相应调整诉讼请求,避免审理阶段变更案由以及由此引发的不便。
1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11页。
2雷震、易吉萍:《在破产派生诉讼立案审查中发现的三个问题并提出建议》,http://yc.jxzfw.gov.cn/Html/dcyj/2010/03/661720100312091800.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2年1月2日。
3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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