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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派生诉讼立案实务研究

作者:孙静波 张进 时间:2012-11-28 阅读次数:22577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五、破产派生诉讼仲裁程序适用

    部分涉破产纠纷还涉及仲裁程序适用,并引发如下问题。

    (一)派生纠纷适用仲裁的争议

    破产派生纠纷涉及适用仲裁程序的情形包括:劳动争议须仲裁前置;当事人约定争议解决仲裁条款。这两种情形当事人发生争议时,是先经仲裁还是一并经诉讼解决存在不同观点:一是认为应优先适用作为特别法的破产法,破产法规定劳动债权豁免申报,故职工对管理人列明的职工债权清单有异议的经请求更正未果后可直接起诉。 1此外,仲裁法虽规定仲裁协议合法有效时法院不受理争议,但为确保破产案件统一快速解决,不应机械地拘泥于仲裁前置或仲裁条款,而应将上述争议纳入诉讼渠道审理。二是认为职工债权异议本质上仍属劳动争议,应按劳动法规定先行仲裁;而仲裁条款则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及仲裁法规定处理。

    (二)司法诉讼与仲裁程序的协调

    其实仲裁程序与破产程序并不冲突,完全可在现有法律框架内适用仲裁化解派生纠纷。

    劳动争议遵循仲裁前置。劳动法设置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旨在更周全保护劳动者权益。故破产程序中不宜突破该强制性规定,而应充分发挥劳动仲裁机制化解纠纷的效用,实现仲裁与破产并行推进,促进大部分争议在诉外解决,即使有部分争议进入诉讼渠道,也可通过先行仲裁给争议双方提供阐明观点、沟通协商的平台。故立案环节对涉及劳动关系确定及相关争议的案件应查明诉争事项是否已经仲裁,如涉及职工债权确认,还应一并核实是否已经管理人审查、更正。

    仲裁条款尊重意思自治。合同当事人如依法约定仲裁条款,应尽可能尊重其意思自治,由约定仲裁机构解决争议;否则,适用破产专属管辖一并由破产承办法院审结。事实上从司法现状而言,不少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面临案多人少困境。无论是劳动仲裁还是商事仲裁均可在诉讼渠道之外为当事人定纷止争、分流涉破产争议。而当事人如能通过仲裁资源快速解决纠纷,更利于推动破产程序的整体进程。有人担心仲裁耗时低效。实际上仲裁仅发生确认债权的作用,债权人最终仍需通过破产程序获得清偿。仲裁虽需耗费一定时间,但管理人可适用提存等机制预留清偿份额,债权人权益并未受到损害。即使当事人不服劳动仲裁或商事仲裁程序、内容违法,仍有司法裁决予以最终救济。故立案庭应严格审查仲裁条款有效性,避免案件因主管和管辖瑕疵消耗司法资源。

    六、破产派生诉讼案件主体确定

    破产派生诉讼中,涉及债权人权益的诉讼自然由其应诉,而管理人和债务人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存在争议。

    (一)派生纠纷当事人诉讼地位之争

    破产法对于派生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一直界定不明,目前存在不同做法。

    一是列债务人为诉讼主体。理由在于债务人是涉诉纠纷实体权利义务承受主体,管理人仅在破产期间依法定授权履行接管资产、代为应诉等职责。在债务人注销前,管理人只可以其名义作为代表人或诉讼代理人代为行使诉讼权利。 2

    此观点有其合理性,但在特定诉讼中会涉及立场问题。如破产撤销权纠纷中如以债务人为原告,起诉主张撤销其自身此前作出的特定行为,基于立场考虑,其未必会竭尽全力应诉。故其显然不宜参加此类诉讼。此外如以债务人为被告,法定代表人、管理人、重组方是否也需一并列明?如是部分债权人对其他债权人的破产债权提起异议之诉,是否需将后者一并列为被告或第三人?破产法对此均无规定。

 

  1雷震、易吉萍:《在破产派生诉讼立案审查中发现的三个问题并提出建议》,http://yc.jxzfw.gov.cn/Html/dcyj/2010/03/661720100312091800.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2年1月2日。

  2刘兴健、黄五玲:《略论破产派生诉讼》,http://hunan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7744, 最后访问时间2012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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