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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破产重整程序中企业出资人股权调整

作者:刘明杰 时间:2012-12-25 阅读次数:16500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五、结语

    综上,笔者认为,在无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各地的司法探索都具有积极的作用与意义,但破产重整是一项司法活动,其必须在法律框架内依靠司法手段合法的进行。对当前各地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出资人股权调整登记过程中法院过多依靠其他部门协调解决的现象,有悖《企业破产法》之立法精神,并可能因多部门利益博弈而偏离司法之公正。

    然“法律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重整制度在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还是个新生事物,其卓越的制度价值被市场和社会广泛认可,任何好的解决问题的方法都值得总结和吸收。在重整企业出资人股权调整方法中,哪怕是笔者不太认可的法院强制裁定股权转让方式,其在解决出资人不同意优先投资、不同意股权转让、不配合企业重整的情况下也有着很好的处理功效和借鉴价值。又由于出资人股权调整对企业顺利重整有着重要意义,且在当前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立法机关及最高人民法院应以法律或司法解释尽快对有关问题进行明晰,指导司法实践。

    笔者建议,以法律或司法解释形式确立股权调整的具体方式解决重整与其他法律衔接问题,可借鉴美国破产法之“自动停止” 1原则,授权审判法院有权裁定中止其他执行措施以解决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的衔接。

 

 

  1关于“自动停止”原则可参见 韩长印译《美国破产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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