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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撤销权之行使

作者:乔博娟 时间:2012-12-27 阅读次数:23748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三、破产撤销权行使的法律后果

    撤销权行使的法律后果,是使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法定期间内实施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因被撤销而丧失效力,管理人收回被处分的财产或恢复被处分的权利,利益归于破产财产,用于对全体债权人分配。 破产撤销权的行使必然影响交易相对人、转得人的切身利益,涉及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以及对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秩序的维护问题。遗憾的是,我国新、旧破产法对于破产撤销权行使的法律后果均未作出具体规定。纵观各国立法,如果某一项交易被撤销,自然就会产生撤销权的行使对交易相对人、转得人的效力问题。大多数国家的破产法规定,撤销某一项交易的结果是该项交易将被扭转,要求交易相对人、转得人归还已获得的财产或者以现金方式向破产财产支付该项交易的价值。对于撤销相对人的请求权,有些国家的破产法进一步规定,在有优惠的情况下,以及在非正常交易中支付了对价的情况下,交易相对人、转得人如果已将财产或价值归还给了破产财产,仍可在破产中作为无担保债权人在已归还财产的范围内提出债权。此外,如果交易相对人、转得人不向破产财产交出财产或者归还价值,现有的大多数补救措施一般是由破产法以外的法律规定的。有些国家的破产法规定,除了撤销该交易外,在破产时对于交易相对人、转得人提出的(可撤销交易所涉数额之外的欠款)的债权不予承认。

    例如,《德国支付不能法》第143条规定了撤销权行使的法律后果:1、以可撤销的行为从债务人的财产中出让、给予或抛弃的财物,必须返还给支付不能财团。关于受领人明知欠缺法律原因仍取得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的规定相应适用。2、无偿给付的受领人只有在自己因此而得利的情况下,才应当返还无偿给付。一旦受领人知道或依情形应当知道无偿给付损害债权人利益,即不适用本规定。 第144条规定了撤销相对人的请求权:1、可撤销给付的受领人返还所受领的财物的,其债权恢复。2、以对待给付在支付不能财团中尚可区分为限,或以财团因之而得利为限,应当从支付不能财团归还对待给付。除此之外,可撤销给付的受领人只能作为支付不能债权人主张要求返还对待给付的债权。 

     根据日本学者的通说,否认的效果在审判上行使否认权之时产生,作为否认对象的行为,在与对方当事人的关系上,溯及性地失去效力,财产权当然复归于财团。 首先,关于行使否认权的效果,《日本破产法》第167条规定:否认权的行使,使破产财团恢复原状。在破产人已停止支付或者提出破产程序开始的申请之后,或者在此之前六个月以内所进行的无偿行为以及可视为无偿行为的有偿行为被否认的情况下,对方当事人在该行为的当时不知支付已经被停止或者已经提出破产程序开始的申请以及损害破产债权人利益的事实的,仅需偿还已取得的利益即可。其次,关于破产人取得的对待给付的对方当事人的权利,第168条规定当破产人的行为被否认时,对方当事人依下列情形分别行使权利:1、(1)若破产人取得的对待给付现存于破产财团之中,可请求返还该对待给付;(2)若破产人取得的对待给付不存在于破产财团之中,则可作为财团债权人请求返还对待给付的数额。2、不受前款第(2)项规定的限制,若破产人在行使该行为时有隐匿或转移作为对价而取得的财产的意图,且对方当事人知道该意图,则对方当事人依下列情形分别行使相应权利:(1)若破产人取得的对待给付所产生的全部利益现存于破产财团之中,则对方当事人可作为财团债权人请求返还全部现存利益;(2)若破产人取得的对待给付所产生的利益现不存在于破产财团之中,则对方当事人可作为财团债权人请求返还对待给付的数额;(3)若破产人取得的对待给付所产生的部分利益现存于破产财团之中,则对方当事人可作为财团债权人请求返还现存利益以及对待给付与现存利益之间的差额。最后,关于对方当事人债权的恢复,第169条规定,当破产人的行为被否认时,对方当事人返还其已取得的支付或者返还其数额时,则对方当事人的债权由此而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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