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东出资责任的破产处理机制
作者:王艳华 时间:2013-01-06 阅读次数:27440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2)股东。股东公司怠于行使追究出资责任的诉权时,应有替代机制,派生诉讼制度发挥追缴出资的职能。在有些情况下,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是控股股东,操纵公司管理层;或公司董事、经理与股东串通,抽逃出资。董事经理怠于行使追究出资的权利。公司法规定,监事可以提起诉讼。如果公司机构都不行使权利,股东可以提起派生诉讼,追究未经出资义务的股东的出资责任。
(3)债权人。债权人可以对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及其他责任人提起诉讼,要求对债权人的债权在违反出资义务的本息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追究出资义务的法理基础,是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的债权是以公司的总财产为担保,未尽出资义务造成公司财产减少,公司如果不履行催缴义务,债权人可以取而代之,要求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及其他责任人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追究出资责任需要一定的条件,一是合法债权,二是公司怠于催缴出资。三是债权人就与担保目的,即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可能,四是作为债务人的公司迟延履行债务。
由此可见,追究出资责任的主体是公司:一般情况下,由公司机关提起诉讼;特殊情况下,股东提起派生诉讼;债权人基于代位诉讼追究股东出资责任。
2、责任主体
破产前,承担出资责任的主体有: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及其相关人员。具体是指,违约股东、发起人、公司高管。
(1)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出资履行的义务。根据公司发起人协议,股东有契约义务缴纳出资;公司成立后,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有义务补交出资。股东享受有限责任的保护;但是,股东享受有限责任的前提是承担出资义务。因而,违反出资义务,是对有限责任原则的违背,损害公司人格完整,股东应承担出资履行的义务和责任。
(2)发起人。已尽出资义务的股东(发起人)对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成立后,发起人负有资本填补责任和出资担保责任。未尽出资义务,公司资本不足,违约股东承担责任,如果违约股东不履行义务,则已尽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当填补所差资本额,补足资本,然后有权对违约股东追偿。因而,公司成立后,董事经理可以要求已尽出资义务的股东(发起人)承担责任。
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转让股权时,知道该未尽出资义务事由仍受让股权的受让人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协助股东抽逃出资的董事经理。公司成立后,董事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有些控股股东在董事经理的协助下,已借款等名义,变相抽逃出资,违反出资义务。董事经理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维护公司资产的完整,协助股东抽逃出资,违反了董事义务,造成对公司的损害,公司有权追究其责任。协助股东抽逃出资的董事经理,与抽逃出资的股东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总之,为维护公司资本制度,公司法出资责任制度规定了复数的追究责任的主体和承担责任的主体,权利主体和责任务主体扩大,编制一个出资责任之网,促使更多的渔翁去捉更多的鱼。维护资本充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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