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东出资责任的破产处理机制
作者:王艳华 时间:2013-01-06 阅读次数:27443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二)破产后,出资责任主体格局的变化
破产以后,法律关系延续,捉鱼的游戏继续,只是更换了渔翁。如前所述,破产前,公司是追究出资责任的权利主体,其他主体如股东、债权人权利的行使需要一定的条件。破产之后,管理人成为破产财团的代表机构,接管破产企业,对于未尽出资义务股东追偿出资;董事经理成为辅助管理人进行破产事务的义务主体;股东、债权人是否具有追回出资的权利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而定。
1、权利主体的变化
(1)管理人成为破产后追回出资的主体。
管理人成为破产后追回出资的主体。因为管理人是破产案件受理后成立的破产组织机构,在企业破产以后,接管债务人财产,负责债务人财产的清理、管理。管理人成为破产治理的主体。代表破产企业行使权力。在企业破产后,成立了破产组织机构,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这三个机构的设置类似没有破产前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公司组织机构体现了一定的治理机制,同样的,在企业破产后也体现出一定的治理机制,转变为债权人的相机治理机制。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的权力机构,管理人是执行机构和代表机构,债权人会议是监督机构。从治理的角度,管理人替代董事会成为破产企业的代表机构。董事会追缴出资的职能由管理人承受,因而,管理人有权追缴出资。当然,管理人为什么有权追缴出资,还有很多不同的解释。破产财团代表说,特殊机构说,代理人说等关于管理人地位的学说,各有侧重。不管理论上的争议如何,立法明确规定了管理人追回出资的职责,因而,追缴出资成为管理人的法定职责,管理人如果怠于追回出资,就违反了管理人的勤勉义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董事经理辅助管理人进行破产事务的义务主体。
公司破产后,法人资格在破产程序总结前并未消灭,公司机关依然存在。但是,由于破产案件受理后,基于受理的效力;债务人丧失对其财产的处分权,由管理人取而代之,换言之,破产后,公司的权利能力发生变化,目的发生变化,其法人机关虽然没有消失,但是,其职能发生改变。破产后,成立破产机构,取代原来的公司机构行使职权。管理人成为破产企业的代表机构,原来的公司代表机构董事会不再代表公司,其董事经理成为辅助管理人进行破产事务的义务主体。
(3)企业破产以后,其他股东是否有权追回出资?
在企业破产以前,股东基于派生诉讼,有权起诉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在企业破产以后,其他股东能否有权追回出资呢?有不同的观点,一是否认说。该说认为,企业性质发生变化,董事经理不再代表企业。而股东派生诉讼的前提是公司的诉权。既然董事经理不得提起诉讼,股东派生的基础丧失,股东自然不能再企业破产后,再提前派生诉讼。一种认为可以。因为,派生诉讼的前提是公司怠于履行权力,破产前的董事经理不履行职责,股东可以提起派生诉讼;破产后的管理人如果不履行职责,股东同样可以提起派生诉讼。无论破产前还是破产后,公司是派生诉讼中的第三人,派生诉讼的结果由公司承担。企业在破产后,法人资格依然存续,追回的资本在企业破产前归属公司,在企业破产后,依然归属公司,只不过破产前的公司主人是股东,破产后的公司主人是债权人而已。股东享有诉权不影响破产程序的进行,因而,股东在企业破产后,依然可以提起派生诉讼,当然,其前提条件是管理人怠于履行职责,股东提起派生诉讼,有利于对管理人的监督。然而,在破产后,股东可能没有提起派生诉讼的激励,因为企业破产,股东的权益是零,即使追回出资,也是对债权人分配,股东可能不会提起派生诉讼。
此时,可以赋予债权人派生诉讼的权利,在管理人不履行职责的时候,债权人派生诉讼,追缴出资,一方面形成对于管理人的监督,一方面追回资产,提高受偿比例。
微信扫一扫 第一时间让您获取清算行业重磅新闻、学术观点——中国清算网公众号(qdhx123)!

- 上一篇:论关联企业破产中对债权人的保护
- 下一篇:重整程序中债权转股权若干问题浅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