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关联企业破产中对债权人的保护
作者:曹 真 时间:2013-01-07 阅读次数:20615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综上所述,对于关联企业的法律界定还没有形成统一规定。但通过对各国关于关联企业定义的考察,可以得出其对关联企业的界定有一点是一致的,就是各国都承认关联企业的界定应以企业间是否存在着控制与从属关系为准。因此,“关联企业”这个概念是与“单一企业”或“独立企业”相对应的概念,表示的意思是对若干个独立企业进行集中管理。具体地说,关联企业,主要是指由两个以上、相互间存在控制与从属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单体企业而形成的一个无法人资格的企业联合体。
(三)关联企业破产案件的主要特征:
1、申请破产公司与关联企业具有明显债权与债务关系。
例如某申请破产清算公司股东系其外国本土集团公司,该集团公司系其债务额最大的债务人。而该集团公司投资成立的另一家公司系该申请破产清算公司债权额最大的债权人。另一家申请破产清算公司的债权人之一是该公司的股东投资公司开办的另一家独资公司。
2、申请破产公司与关联企业具有控制与从属关系。
某申请破产清算公司虽然具有独立主体资格,但在其集团公司的控制下丧失部分经济上的主动权,在该公司重大经营项目中,其集团公司具有定价权及利润分配权并享有最大利益,而该申请破产清算公司往往处于被动损失方。另一家申请破产清算公司与其某债权人实际上原为一家股东控制。
3、申请破产公司与关联企业存在人员混同情形。
往往是申请破产清算公司与其上级集团公司投资开办的另一家公司系同一法定代表人。另外一家申请破产清算公司与其原为同一股东所控股的某债权人公司在破产清算之前,其管理人员存在混同情形。
4、申请破产清算公司与关联企业及其他债权人存在权利保护不对等性。
一家申请破产清算公司与其某债权人实际上原为一家股东控制,在其申请破产清算前就将该债权人的债务优先作了清偿,之后才以资不抵债为由申请破产。一家申请破产清算公司通过与关联企业采取贷款形式优先偿还其上级集团公司的欠款,致使其他普通债权人与其关联企业债权人在权利保护上处于不同等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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