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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关联企业破产中对债权人的保护

作者:曹 真 时间:2013-01-07 阅读次数:20619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二、我国关联企业破产债权人法律保护之缺失

    (一)关联企业破产对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客观表现

    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关联企业虚假破产、关联企业破产欺诈行为把破产作为逃避债务的手段.不仅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也是对关联企业小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损害 考察目前我国实务中关联企业破产的案件.对债权人的损害主要有以下五种客观表现:

    1、从属企业破产,控制企业未破产

    在关联企业破产的案件中,从属企业破产、控制企业未破产是最常见的现象,其中损害从属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也最为严重。在关联企业运行过程中,虽然从属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但却经常沦为控制企业或整个企业集团实现一定经济利益的工具。从属企业经常被当作控制企业的工具,控制企业通过牺牲从属企业的利益,而实现整个企业集团利益的最大化。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关联企业的控制企业往往采取关联交易、关联担保等方式进行不正当利益转移,在从属企业破产之前即将从属企业的有效资产转移到控制企业,以逃避债务进行破产欺诈。控制企业从从属企业获取利益的方式主要有:(1)控制企业以低价或者高价购销商品,以获得不当利益;(2)控制企业连续赊购或赊销产品,而从属企业对该债权采取消极态度,致使债权无效;(3)从属企业低价转让或高价受让资产.具有极大的隐蔽性。不易被发现和查证;(4)从属企业以不合理价款转移资金.已达到转移资金的目的:(5)从属企业向控制企业提供担保,使得其产生债务时不积极向控制企业追偿,形成呆死账。通过以上情形可以看出,控制企业利用其控制地位,可能隐含着消极的、不合法的目的。对破产程序所追求的公平清偿原则构成了严重的威胁.会给从属企业的破产债权人带来巨大的风险。

    2、控制企业破产,从属企业未破产

    在我国.控制企业因经营不善,将优质资产通过不正当的关联交易转至从属企业后申请破产.之后改头换面东山再起.从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屡见不鲜。企业在陷入财务困境时.通常都会发生频繁的股权变动、财产转让等经济行为。一般情况下控制企业对从属企业的投资行为所导致的股权变动并不会直接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善意的股权变动行为往往伴随着控制企业权利的变动,目的是通过更换管理层来改善企业的决策和经营;但恶意的股权转让目的则往往是转移控制企业的财产和资金。实践中,控制企业常常通过采购、销售、资产置换等行为将财产合法地转移到从属企业。从理论上讲,控制企业的资产转移到从属企业,则控制企业对从属企业的股权价值也会随之加大,控制企业破产时,不会造成对控制企业债权人利益的损害。但事实上,资产被转移到从属企业之后,控制企业的幕后操纵者会在股权变现偿债之前,将利益再次转移或私分.使债权人的债权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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