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宁:《破产法》在实务中的困境与出路
作者:刘宁 时间:2013-01-16 阅读次数:20150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四)合理界定考核
关于破产案件的考核问题,笔者认为,应当采取单项考核。对于破产案件,不应计入结案率指标内。另外,由于破产的周期相对较长,对于从事破产审判的人员,法院内部应当给予一定的倾斜,避免因为频繁的人员调整出现工作断档。
(五)正确认识信访问题
对于大部分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职工的欠薪问题虽然普遍存在,但只要社会保险能够解决,实际工资部分数额不会太大,出现信访事件的几率并不高。另外,由于破产首先保护职工利益,从调研和实践情况看,受理破产后发生的信访事件确实很少。鉴于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流动性较大,其发生信访事件的情况更为少见。
【注】 刘宁,女,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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