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词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中国清算网 > 学术研究 > 破产法研究

新破产法实施后破产案件审理的调查报告

作者:杨 巍 时间:2013-01-16 阅读次数:15671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2007年6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在破产案件的立案条件、审理程序等方面都做出了新的规定,为了调查了解新破产法施行以来破产案件的审理情况,并为应对日益增长的破产案件总结审判经验。本文以A法院在新破产法实施后的三年内审理的10件破产案件为分析对象,对破产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了统计和分析,同时指出了在破产案件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以期对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的完善提出了若干建议。

    一、破产案件的总体审理情况

    (一)案件的审理周期

    通过对选取的10件案件的分析发现,审理时间最长的为935天,最短的为179天。但从三年分别受理的破产案件的平均审理天数看,案件的审理周期有逐渐缩短的趋势,说明破产案件的审判效率在逐渐提高。

图表 1破产案件平均审理天数

 

    (二)被申请破产企业的性质

    在10件案件中,申请破产的企业性质多样,未进行改制的国有企业4家,集体企业一家,联营企业1家,其他4家为有限责任公司。审理中,国有企业的收案特点在于在一定时期内较为集中,原因是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国有企业进行清理时,会导致一批国有企业集中向法院申请破产。

图表 2 被申请破产企业的性质

 

< 上一页12345下一页 >

微信扫一扫   第一时间让您获取清算行业重磅新闻、学术观点——中国清算网公众号(qdhx123)!

免责声明:本网站旨在分享破产与重组行业相关资讯及业内专家、学者、律师的精彩论文和观点,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站观点。如需要转载网站原创文章,请提前联系本网站及作者本人取得授权,并注明转自"中国清算网"。网站转载的文章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无意中侵犯了哪个媒体、公司、企业或个人等的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网站在核实相关情况后将立即删除。通讯邮箱:343345761@qq.com,电话:15628863727
关于我们 | 人才招聘 | 帮助中心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版权所有 山东华信产权流动破产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3026899号-5    
电话:010-85295299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1号2层209      E_mail:admin@yunqingsuan.com